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平台“杀熟”究竟算不算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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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杀熟”行为不仅仅是价格欺诈了,更多是“模式诈骗”,这种更多是“以高返利忽悠投资收益的模式居多”:


比如某集,以互联网新零售为概念和由头,对所有入会成员进行“高返利、高收益”,但都要按不同的级别投资产品,然而,平台产品的价格虚高,而这时的返利其实已不仅仅是价格欺骗,更多是“投资模式的诈骗”。



类似这种行为,很多平台都是这样的:这不仅是价格虚假,而是“诱发会员进行更多投资的欺骗行为”,若不能适可而止,任其无限制发展,最终就发展成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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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熟不是平台才开始的,直销传销都是早年间杀熟的利器。凡是交易行为只要双方协商后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只要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不存在问题,并且能够及时交付,那就不应该是价格欺诈。多数平台利用人们各自的人脉关系利用众筹和先行足额付款,然后随着销售的增加进行返利最终获取或降低产品价格,这只是一种参与性互动性很强的销售模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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