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8月24日,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司法保护是4倍LPR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目前的年化利率3.85%,那么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就是15.4%。
最高法在颁布之后,那么那些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最高利率,有没有标准呢?难道他们 可以用之前的民间利率最高标准?两线三区,最高36%?这个事情一直没有定论。金融监管部门也没有直接回应。
但是最近这几天,最高法针对广东省高院的《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进行了回复,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属于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说: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此解释自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仅仅讲了,这些机构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司法保护利率,那么他们适用于什么样的规定呢?其实借款人们也不用担心,因为这反而明确了,这些机构是属于金融办监管的,那未来就应该由金融办和银保监派驻机构来进行解释了。我们冷静的去看一看,哪个金融机构放出的贷款可以超过24%啊?这是没有的,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最高限在哪里,但是还是有着管理的。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是可以超过民间借利率上限的。
我们平时候除了在银行借钱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向朋友、向亲戚借钱,关系好的,别人也不会要利息。但是有句话叫“亲兄弟明算账”,有时候向认识的人借钱,也是可以约定利率的。这就使得有些人绕开金融机构进行借贷,甚至出现了高利息,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民间借贷。
在以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有规定的,根据之前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息实行“两限三区”原则: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但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