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答案看似很简单,但背后反映的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个人隐私与公共安全之间关系的释义,只有虑清了二者的关系,方才能正确把握孰轻孰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法》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了传染病疫情防控期个人隐私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就是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原的调查、检验、样本采集和隔离治疗,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及信息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则负有对公民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等隐私保护义务,二者相辅相成。
个人如不配合相关机构的检查、检验、采样、隔离治疗,可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给予行政拘留或者并处罚款。如果故意隐瞒个人相关情况并造成疫情传播或造成其它公共危害行为,按照《传染病法》颁布后《刑法》相对应增设的“危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或者“以危害方式危险公共安全罪”给予刑事起诉判处刑罚。
而同样如果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对个人如实提供的信息、资料等隐私内容故意或因过失予以泄露给他人或媒体并造成个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以达到自己的诉求,后果严重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提请诉讼。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传染病疫情期间个人和公共安全部门各有各的责任和义务,个人如不能很好履行自己的义务,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公共服务部分如随意泄露个人隐私,那是对个体的不尊重,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每个人都需为大局为他人考虑。在现在大数据面前个人的隐私已隐藏不了,如有人想隐瞒自己去过重疫区,或见过已染病人而不如实到疾控部门登记,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很严重的,这些都有法律条文规定,不要做伤害公共卫生的事,不要让国家为你一个人投入很多人力,一但触犯法律后果自负吧。
公共安全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