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证据规定》解读(十二)电子数据的类型与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规则的重要规定。以下是关于电子数据的类型与提交的解读:
一、电子数据的类型
根据《证据规定》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网络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等。
2. 网络日志:包括服务器日志、浏览器日志、网络访问日志等。
3. 网络文件:包括电子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
4. 网络应用程序:包括手机应用程序、电脑软件等。
5. 网络游戏数据:包括游戏角色、装备、等级等数据。
6.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
二、电子数据的提交
1. 提交形式:当事人提交电子数据,应当提供原始载体、电子数据复制件或者电子数据打印件,并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原始载体:当事人应当提供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如电脑硬盘、手机存储卡等。如果原始载体无法提供,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
3. 电子数据复制件: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复制件应当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并注明复制日期。
4. 电子数据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打印件应当真实、完整,并注明打印日期。
5. 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交电子数据

相关内容:

一、解读对象:《证据规定》第14条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记录类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法条理解

本条系关于“电子数据”(2012年《民诉讼》修正时增加的一种证据形式)范围的规定。依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电子数据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的传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英美法系将电子证据归于文书证据范畴,在书证的最佳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适用上,对电子数据进行特殊处理;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电子证据作为准书证对待。

电子数据的基本特征是:

一、技术依赖性,其产生、储存和传输以来现代电子技术,其采集、分析和再现也需要技术手段实现;

二、储存与传递的隐秘性,电子数据以电磁等形式存在于介质上;

三、易于变造,在储存、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容易被截取、篡改和破坏;

四、可恢复性,“数据形态”是电子数据区别于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的重要特征。传统书证一旦损毁难以恢复,电子数据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恢复被删除和修改的问题件。

三、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正)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2、《民诉法解释》第116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四、关于电子数据的定位

2012年《民诉法》修正前,主流观点是将电子数据作为视听资料对待,把视听资料作扩大解释将电子数据纳入其中,理由是二者在诸多方面具有共性。2012《民诉法》修正时,认为电子数据在表现形式、真实性判断和证明力等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证据,因此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更有利于诉讼事实的查明。

《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本条规定参考2016年9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类型化的方式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电子数据类型——1、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记录类信息;4、电子文件;5、兜底性质的其他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对电子数据的类型化规定有利于归纳总结电子数据的特征和证明价值,有利于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审查认证。应注意的是:不用类型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方式不同,证明价值各异,在真实性的判断方法上亦有差别。如电子邮件服务器上保存的附件证明力高于计算机磁盘中保存的本地文件(因为前者可以由发件人、收件人下载进行相互印证,后者易于修改、编辑)

五、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电子数据当事人的身份识别:当事人应提交聊天记录(或其他信息中)当事人身份的相关证据,将电子聊天记录的虚拟人还原为现实中的当事人,聊天记录的内容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

2、电子数据的提交与法庭出示:在庭审中展示电子数据,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如电子邮件的出示,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有关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生成、接收时间和内容。

关于作者: 网站小编

码农网专注IT技术教程资源分享平台,学习资源下载网站,58码农网包含计算机技术、网站程序源码下载、编程技术论坛、互联网资源下载等产品服务,提供原创、优质、完整内容的专业码农交流分享平台。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