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号转载他人文章、将名著转为音频是否构成侵权,这取决于具体的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1. "微信公号转载他人文章":
- 如果转载的文章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且没有获得原作者或权利人的授权,则可能构成侵权。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均可能构成侵权。
- 如果转载的文章注明了原作者和出处,且不涉及商业目的,有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2. "将名著转为音频":
- 如果将名著转为音频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 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注释、整理等行为,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 但是,对于一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即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进行上述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
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下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 是否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 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 是否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规避侵权风险,建议在转载他人文章或进行作品改编、转换等行为时,尽量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同时,也可以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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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7月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现在运营微信公众号已经不仅是单位需求、个人爱好,甚至成为了一部分人的职业追求。最近,小迪就在网上发帖:“救命啊老铁们,我对微信公众号运营实在没招了,到底怎么做才能涨粉啊?”
网友给出的主意还不少。有的说可以从阅读量高的文章下手,找一些没有声明禁止转载的文章,注明作者和出处然后转载到你的公众号中。还有的说,把一些名著转化为音频,为他人阅读提供便利,音频自己来录制。还有的说,我的网盘里存了好多电子书资源,可以通过提供链接免费分享给大家……
小迪尝试了一些方法,微信公众号粉丝数量增加明显,可是还没高兴几天,就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到底哪些做法会构成侵权?对此,总台央广记者采访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

(图片来源:CFP)
小迪共接到三张应诉通知,第一张是涉及未经许可在自己运营的公众号中转载他人已发表的文章。小迪承认这是事实,但他强调,他在转载时已经注明了作者和来源,并且作出了免责声明,标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而且被转载的文章也并未标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这样的转载行为构成侵权吗?
法院经审理认定,小迪的这种行为仅仅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保护,不能因此忽视他在对涉案文章进行传播时并未获得作者许可这一侵权事实。此外,免责声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声明实际上是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避风港”,但并不适用于网络内容提供者,无论声明与否,未经授权进行转载均构成侵权。而“未经许可,严禁转载”,并不意味着没有此类声明的文章就可以被任意转载。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刘承祖分析:“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除非权利人明确声明不得转载,其他报刊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转载。但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没有延伸到网络环境中,因为在现实中,网络转载比比皆是,而真正向作者付费的,少之又少,若允许适用法定许可,那么作者的利益实际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在网络上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
小迪收到的第二张应诉通知,是因为他将他人已经发表的文章或者书籍转化为音频后上传在微信公众号中,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播放该音频获取相关文章或书籍的全部内容。小迪认为,他这样做出于便利他人的目的,使相关文章或书籍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呈现,为什么会构成侵权呢?法院经审理认定,他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法官提示,无论是否改变了涉案作品的表现形式、侵权人是否付出了时间精力,在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时,都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刘承祖说:“如果向公众提供的音频并非自己录制,微信公众号运营者除了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可能会侵犯录音制作者以及表演者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也同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微信公众号中提供他人文章或书籍的网盘下载链接地址及密码,小迪不明白侵犯了什么权利?
刘承祖解释:“在微信公众号上提供电子书的云盘链接地址及密码,并不构成合理使用。虽然涉案电子书仍然存储在个人网盘中,但是通过微信公众号这一媒介,已经使得网盘资源不再仅供个人学习欣赏,而是达到了使不特定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子书的效果。”
看来涨粉还是要靠实打实的努力,任何投机取巧、侥幸的心思都不能有。好内容、好文章,凭自己的实力赢得粉丝关注,才是长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