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公共机构之间、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为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对政务数据进行交换、传输、处理、利用等活动。我国对政务数据共享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律法规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确保数据安全。这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数据处理的原则、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监管等,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权利等,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务数据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等,为政务数据共享中信息公开部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 国家政策文件层面"
"《国务院关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原则、方向、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政务数据共享的跨境流动提供了政策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目标、原则、主要内容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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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政务数据治理领域的一项重大立法成果,标志着我国在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方面迈出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一步。该《条例》不仅填补了我国在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立法空白,也为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控、高效运行的政务数据管理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不过,《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并不是由网信办发布的,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根据提供的信息,该条例已经2025年5月9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9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因此,《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是由国务院这一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能在政务数据管理方面起到监管和支持的作用,但不是这部条例的发布机构。
一、政务数据共享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政务数据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资源,其共享机制已成为提升政府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信息孤岛”“数据壁垒”“重复采集”等问题,导致数据资源难以有效整合与利用。
在此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旨在通过系统性立法,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的原则、路径、责任与保障措施,推动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互联互通,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智慧政府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条例》的核心内容与制度设计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之间的政务数据共享。
- 基本原则:依法共享:所有数据共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统筹协调:由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协同推进;标准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体系;合理使用: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安全可控:强化数据安全保护,防范数据泄露、滥用等风险。
(二)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管理体制
- 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 部门主体责任:各政府部门是政务数据的生产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数据目录编制、更新、维护等工作;
- 协作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机制,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同”的数据共享格局。
(三)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制度
《条例》确立了以目录为基础的共享机制:
- 分类管理:
- 无条件共享类:可直接向其他部门开放;
- 有条件共享类:需经审批后方可共享;
- 不予共享类: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但须列明理由并提供法律依据。
- 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更新目录内容,确保数据目录科学合理、与时俱进。
(四)细化全流程共享规则
《条例》对政务数据共享的全过程进行了系统规定:
- 数据收集: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超范围采集;
- 需求提出与响应:共享需求方应说明用途,提供方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 共享方式与时限:支持在线实时共享、接口调用等多种方式,明确共享响应时限;
- 变更与终止机制:如遇政策调整或数据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变更或终止共享;
- 流程差异化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共享数据制定差异化的操作流程。
(五)强化安全保障机制
- 安全责任划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明确各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
- 技术防护措施:鼓励采用加密、脱敏、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加强数据保护;
- 个人信息保护: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应急响应机制: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快速响应机制;
- 投诉举报机制:设立便捷渠道供公众对违规共享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六)配套保障与法律责任
- 财政保障: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纳入政府预算,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
- 绩效考核:将数据共享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 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 容错机制:鼓励创新探索,建立适度宽容的容错机制,激发数据共享活力。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关系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注重与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与融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 | 衔接要点 |
《网络安全法》 | 明确政务数据在传输、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
《数据安全法》 | 落实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制度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强化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非法采集与滥用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 统筹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与政务数据共享的关系 |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法律来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则是由国务院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发布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提出了对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强调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风险评估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 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合规,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通过时间:2024年8月30日(由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时间: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通过时间:2025年5月9日(由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签署公布时间:2025年5月28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时间: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这些条例都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它们分别针对网络数据的安全管理和政务数据的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并确保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化。此外,国务院还可能发布了其他与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如关于电子签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这种制度间的有机衔接,有助于形成完整的数据治理法律体系,避免制度冲突和执行障碍。
四、实施建议与未来展望
(一)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 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实施细则》《政务数据目录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
-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标准体系;
- 推进地方试点经验总结与推广。
(二)推动技术创新应用
-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数据处理效率;
- 构建智能化的数据共享模型和服务平台;
- 实现数据自动匹配、智能推荐、精准推送等功能。
(三)加强宣传培训与公众参与
- 面向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
- 组织专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数据治理能力;
-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营造良好的数据共享生态。
(四)持续优化评估机制
- 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 定期发布评估报告,推动问题整改与机制优化;
-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五、结语
五、结语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法治化阶段。它不仅是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更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关键支撑。未来,随着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技术手段的持续进步,政务数据共享将在更大范围内释放出巨大的治理效能与社会价值,助力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治理现代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