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信息,徐州确实有关于平台因长期未经营被处理的情况,但具体是哪三家平台以及确切的“超过180日”的数据可能需要查阅当地官方发布的最新公告或相关新闻报道来确认。
通常,这类处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根据这类法规,市场主体(包括网络平台)如果连续一定时间(例如,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发生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注销)没有经营活动,并且没有进行正常的年度报告公示,登记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注销登记,也就是强制停止运营。
"总结来说:"
1. "事件属实:" 徐州有平台因长期未经营被强制注销运营许可的情况。
2. "具体平台:" 未在公开信息中明确指出是哪三家。
3. "时间标准:" 虽然提到“超过180日”,但这可能是新闻报道的表述,具体法定时限需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通常是一年无经营活动)。
4. "原因:" 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履行相关公示义务。
建议查阅徐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当地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通知,以获取最准确、最详细的信息,包括具体平台名称和确切的未经营天数。
相关内容:
5月11日起,徐州市交通运管处做出处罚决定:针对易到用车、曹操出行、及时用车3家平台取得当地网约车经营许可超过180日后,在管理部门多次催告下仍未依规正常实际经营,也未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决定注销这3家平台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早在1月8日,成都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便以继续给不合规车派单,经多次约谈均未到场或做出整改等理由,注销了斑马快跑、及时用车、叮叮约车的营运许可。
5月7日,潍坊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则以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频繁更换后失联,导致办证的车辆和驾驶员脱离监管为由,吊销了易到用车的营运许可。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认为:
网约车产生于市场,活力也源于市场,也当服膺市场规则。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经营失败或违法等原因退出市场也在情理之中。
今日,《中国网约车》再次刊出顾大松的行业快评:(本文链接→)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证应依法审慎进行。
01
高新区注销方式是加强网约车业态事中事后监管的积极探索
成都是一个对网约车业态秉持高度开放的城市,网约车平台公司数量2018年年底即达到25家,而2019年底办理网约车车辆运输证的序列号已排至17万+,有证网约车司机达到13万+。
2018年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选取了成都、杭州、重庆、武汉等25个重点城市进行网约车包容度综合评估,成都以78分的成绩位居榜首。
说成都是对网约车业态最为包容的城市,换一个说法就是市场化最充分、竞争最激烈的城市,因此有网约车平台公司竞争失败出局就在情理当中。
的确,当下的网约车市场需要必要的市场出清机制,也只有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发挥作用,网约车业态才能真正展现其市场的活力。
因此,成都市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注销三家网约车经营平台许可证的行为,就是一个由行政主管部门树立市场竞争规则、明确竞争底线的积极举措。
在网约车行业发展过程中,特别今年1月1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后,网约车平台、车辆、司机的准入将会越来越趋于宽松,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就会越来越重要,也将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建设的重心,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率先运用行政注销方式进行市场出清,就是一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积极探索,在大方向上值得肯定。
02
注销平台经营许可应依法审慎进行,需要特别注重遵守正当法律程序
不过,由于注销平台经营许可证系针对平台企业的市场出清,对平台公司影响重大,应当依法审慎进行,需要特别注重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目前看来,由于相关注销法律规则的不健全,导致高新区本次注销行业也存在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首先,注销平台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根据成都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注销三家企业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证的通知书内容,可以看出,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注销行为依据的是《交通运输新业态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车安全维稳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笔者看来,三项依据均非法律法规,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效力层级较低,作为一个影响涉事企业市场地位的行政措施,依法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
另外,成都市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注销行为所依据的文件中均未直接涉及到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的规定,现有规范性文件依据也存在不足。(不过,由于通过公开渠道并未查到《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车安全维稳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份文件,因此是否在这一份文件中规定了注销方式,尚待进一步核实)
《交通运输新业态资金管理办法》对交通新业态企业违反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并没有直接设定行政注销方式。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业,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约谈,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公示运营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向用户提示风险。对拒不整改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也没有直接的注销平台经营许可证的条款,只是在该文件第八条中有平台公司终止运营主动向主管部门交回许可证的条款。
该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其次,直接注销平台经营许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甚至第三人重要权利,应通过听证等正当法律程序方式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许可的注销在法理上并不属于独立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一般需要其他法律行为如吊销、撤销、撤回、终止作为前提,因此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限定了许可注销情形,在列举范围之外则需要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目前看来,成都市高新区作出的注销平台经营许可行为并没有前置吊销、撤销、撤回等法律行为的依据,应属直接注销行为。因此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角度,应当通过正式听证等程序听取平台公司的陈述、申辩,进而决定是否注销。
从现有的高新区注销通知内容来看,高新区在发出注销通知前,进行了约谈。其中庞大叮叮成都分公司多次约谈没有到场。而山东及时雨成都分公司与斑马快跑成都分公司应该是参加了约谈,只不过整改没有达到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要求,因此最后发出了注销通知。
但是,从约谈整改到注销通知的发出,有的时间还是过短,如12月19日约谈山东及时雨成都分公司,12月25日约谈斑马快跑成都分公司,不同时间约谈不同公司,但注销通知均在1月8日发出,对于后一公司来讲,就相对存在时间较短规则不平等的问题。
注销平台许可不仅涉及到平台公司,还涉及到在平台内开展业务的网约车司机,因此是否提前让拟注销平台内开展业务的网约车司机参与行政程序,反映其诉求也至为重要,甚至有些地方政策要求一车一平台,平台注销对于司机而言也许就是从业机会的丧失,因此注销过程中司机的参与也必不可少。
高新区注销通知中没有提及到这个问题,也许是三个平台内实际就没有司机接单,但相关情况也应当予以说明,方为妥当。
最后,注销通知的生效形式存在瑕疵。
高新区对平台公司作出的通知名为“注销”,但通知最后却有两个存在冲突的表述,一是“现决定依法注销你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面一句却是“请你司于5个工作日内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究竟是1月8号是作出注销决定的三份平台许可失效时间呢?还是三家公司将平台许可证交回之日为平台许可失效时间呢?存在不确定性。
在笔者看来,高新区的注销通知没有准确区分依申请注销与依职权注销类型,导致通知存在一定瑕疵。
如果是依申请注销,即通知中所说的“请你司于5个工作日内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是适用《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八条中的“终止经营”情形,属于平台公司经告知后主动缴回平台许可证情形,但需要在通知中明确平台公司不在规定时间交回平台许可的后续要求,一般是在通知中注明“逾期不交回将公告注销”,以实现注销法律效力的完成。
还有一种就是依职权注销,表明该注销决定在行政机关作出并送达时即已生效,行政相对人交回仅是一种配合义务,如果表述精准,可以在“请你司于5个工作日内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加入“逾期不交回不影响注销通知的生效”。
03
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建设当加快进行
成都作为一个对交通新业态最为包容的城市,其实就是一个网约车市场化最为充分的城市,因此在网约车平台、车辆与司机的准入方面均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但是准入宽松不等于要放弃监管责任,否则网约车市场就不能实现优胜劣汰,就不会是一个良性健康的市场。
因此,准入宽松的成都需要树立市场出清的监管规则,高新区率先进行平台公司的注销,其立意与切入点均是好的,大方向值得肯定。
由于现有网约车行业法律法规建设尚在初期阶段,且监管部门对于新业态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也在探索之中,存在一些瑕疵在所难免,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可以从注重当事人权利保护角度,及时对注销通知予以调整,应该并无大碍。
不过,为了更为依法依规进行网约车市场监管,公开公平的网约车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就应当加快进行了。
首先,应强化监督检查的事实发布,积极发挥信息规制的作用。
网约车系信息化大发展情况下的交通新业态,因此监管中的信息规制方式就必不可少。涉及到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引用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违反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就明确要求通过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即“逾期未整改的,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公示运营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向用户提示风险。”事实上,现在部分城市主管部门进行的网约车市场风险预警,就是一种信息规制方式。近年来,中央政府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加强事中监管并即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公开,就是不断强化信息规制的作用,因此,网约车行业监管部门也当借此契机加强网约车市场的信息规制。
其次,应当创新信用监管方式,实现网约车市场优胜劣汰。
放管服大环境下,创新信用监管方式就是必然选择。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就在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机制的创新进行了全面的部署,网约车行业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均可在这方面着力。
事实上,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即进行了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出租车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即当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该办法第三十一条就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在网约车领域,信用记录将是是否延续平台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最后,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现有的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大多系行政立法,效力位阶不高,且大多以网约车平台、车辆、司机的准入为重心,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基本处于空白地带,因此有必要在地方法规制修订或中央层面的行政法规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过程中,特别重视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入法,使得监管部门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要权利的行政行为时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