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水滴直播平台火了,但这样真的好吗?

360水滴直播平台(现已更名为“水滴直播”)的火爆,确实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评价也呈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它“好不好”并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需要从不同角度来看:
"火爆的原因(“好”的方面或背景):"
1. "满足特定需求:" 水滴直播主打“医疗直播”,特别是医患沟通、疾病科普、手术直播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医疗知识的好奇心、对医生手术过程的好奇心,以及部分患者寻求信息、心理慰藉的需求。 2. "内容独特性:" 在直播平台众多的情况下,专注于医疗领域的垂直属性使其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稀缺性,吸引了特定兴趣的用户群体。 3. "流量入口优势:" 360作为大型互联网公司,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和流量入口,为水滴直播的初期推广和用户积累提供了便利。 4. "创新模式探索:" 将直播技术应用于医疗领域,本身是一种新的尝试和探索,对于提升医疗透明度、促进医患交流等方面可能存在潜在价值。
"引发争议和担忧的方面(“不好”的方面):"
1. "医疗伦理和隐私风险:" "患者隐私泄露:" 直播手术或涉及患者病情的交流,极易导致患者姓名、身份、具体病情等敏感信息泄露,侵犯患者隐私权。 "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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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360旗下水滴直播平台最近因为一篇《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被推到风口浪尖上,作者指出该平台直播餐厅、网吧、健身房等场所里的一举一动而被直播的人却一无所知,该文一出就让水滴直播平台“火”了,不过也惹火了大众,谁给平台这么大权利可以肆无忌惮地直播各种画面。360智能摄像机团队对该文予以了回应,称360的用户协议要求商家开通直播时,需要在直播区域设置明显提示以告知顾客,一旦发现商家没用设置明显提示,水滴直播将有权切断其直播信号。回应中还称直播需要实名注册和认证,关键是在注册和认证时是否有明确清晰告知直播的具体情况,以及后续可能带来的侵权问题。如果字体设置很小又不明显,就像格式条款那样,既不明显也不明示,然后就让你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大家一般都是选择同意,至于究竟个怎么直播法大家也不清楚的话,商家和平台的连带责任也不是能简单免责的。

这些摄像头不仅很高清,面部特征甚至连手机支付页面也一清二楚,而且还能听得到声音,对于大部分吃瓜群众来讲,这些画面直播出去可能只是看个热闹,但是对于别有用心的人看来,这些资料就是一个情报库。比如看似是情侣的两人在餐厅吃饭时互相喂饭、举止亲昵,实则两人可能有不正当关系,有心人将该直播画面截图进行敲诈勒索或者进行刻意的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平台和商家算不算侵犯隐私,是否要连同有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又比如平台直播到顾客付款时支付密码输入的画面,身边人看到此幕,事后趁机主不备拿了手机付款转账等,该直播结果是否对身边人起到帮助作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谈及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在列举的这10项里,说商家和平台的直播行为具体和哪一条吻合并不能简单对应上,但是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了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直播画面出现的个人活动和行踪,是否也应纳入隐私权的范畴?有人提出说公众场所无隐私,抛开隐私权,在公共场所接受各种监控的监视,不代表大众就同意将自己的行为放大到网络供大家品头论足,更不曾想资料会被犯罪分子利用。

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而直播平台出现的不仅有个人,还有某些公司和工厂车间等。致周鸿祎的文章里还提到一家公司内部工作情况被直播在平台的信息,旁人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推断该公司准备举办晚会,而这仅是晚会,如果直播出来的内容涉及公司的经营策略等内部秘密,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个责任又由谁来承担?

如果说在餐厅、网吧等公共场所,对于大众是否具有隐私权尚有争议的话,那像健身房、舞蹈室等参与人数少、相对密闭的空间也在平台直播,这能不涉及个人隐私吗?小女孩在舞蹈室换衣服的画面都被直播,直播平台尽到声明里说的严格的内容审核要求了吗?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作为直播的网络用户,水滴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大众发现这些直播行为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困扰或者泄露个人隐私等行为,可以要求平台和商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文丨御史书童

图丨网络

编辑丨鱼

<第8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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