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男子狂砸10万求婚女主播,58天后被拉黑起诉退款,法院判决出炉!

这起案件涉及到网络打赏、合同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打赏行为的性质":网络打赏属于个人之间的财产转移行为,但若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存在明确的婚姻承诺或类似婚姻关系的约定,则可能构成合同关系。
2. "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存在明确的婚姻承诺或类似婚姻关系的约定,且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3. "合同履行":如果合同有效,但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如果打赏者是在被误导或欺诈的情况下进行打赏,那么打赏者有权要求退款。
5. "法院判决":根据报道,法院可能综合考虑了打赏者的行为、双方之间的约定以及打赏者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最终判决支持了打赏者的退款请求。
综上所述,如果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存在明确的婚姻承诺或类似婚姻关系的约定,且打赏者是在被误导或欺诈的情况下进行打赏,那么打赏者有权要求退款,法院也可能支持打赏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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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鲜花支出260元、共进晚餐支出240元,无需返还。”11月4日从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作出判决,驳回男子王某要求女主播叶某退还10万余元打赏款项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恩施州来凤县58岁男子王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认识了宣恩县女主播叶某。两人互加微信好友。此后,王某在短视频平台上购买“钻石”等虚拟物品,为叶某刷礼物、打赏。

从2024年8月2日双方相识到同年9月29日,58天内,王某累计刷礼物、打赏折合人民币106620.11元。

2024年8月30日,王某先后向叶某微信转账520元、送给叶某价值5999元的耳环。同日,王某还送给叶某由1314元现金叠成的鲜花,并向花店支付鲜花包装费用260元。同年9月6日,二人见面共进晚餐,王某支付餐费240元。在起诉时,王某要求叶某全额退还上述钱款。

双方见过面后,王某提出到宣恩看望叶某并详谈婚姻事宜,叶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并将王某的微信、电话号码等全部拉黑。王某指责叶某以谈恋爱和结婚为幌子,诱使自己打赏和赠送财物,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宣恩法院,要求叶某全额返还。

庭审记录显示,原告王某描述:双方彼此认识后,被告叶某要求王某在其直播时给她刷礼物,以增进双方的了解、加深感情。王某认为,他与被告都是离异单身,都有以对方为伴侣的想法,很快双方都打得很火热。

然而,王某对上述“被告让他慢慢地掉进感情陷阱”的说法,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打赏者在直播间向特定主播赠送虚拟礼物行为本身,对于打赏者而言也有获得自身满足及愉悦感的目的。“打赏”虽能产生“粉丝打赏主播获益”的最终效果,但实际上粉丝和主播是各自按照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协议,分别接受平台技术、运营、维护的服务,其本质是主播及粉丝分别履行其与互联网平台形成的服务合同。

本案中,女主播叶某与王某之间并不形成直接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一方无法律依据获益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形。因此,对于王某要求退还10万余元打赏钱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叶某将收到的耳环折价5999元返还给原告,同时返还了微信转账520元、“现金鲜花”1314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现金鲜花”包装费用260元、共进晚餐240元,宣恩法院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且在合理消费范围内,不属于不当得利,被告无需退还。

来源: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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