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看起来是一篇新闻报道的标题。我们可以围绕这个标题,构建一篇更详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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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销售假冒品牌耳机4000余副,当判!"
"(副标题:法院最终裁定,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日期:[在此处插入报道日期])"
"(地点:[在此处插入案件发生或审理地点])"
"(记者:[在此处插入记者姓名或通讯员署名])"
近日,[某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大规模销售假冒品牌耳机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告姓名或代称,如“某公司”]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具体刑期,如“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XX元”]。
"案情回顾:"
据了解,自[起始时间,如“202X年初”]起,被告人[被告姓名/代称]通过[销售渠道,如“线上电商平台”、“线下多个店铺”]等渠道,大量采购并销售假冒[具体品牌名称,如“苹果”、“索尼”等]品牌的耳机。这些假冒耳机在包装、外观上几乎可以乱真,但成本却低廉许多,严重侵犯了品牌方的合法权益,也欺骗了广大消费者。
经过[调查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的深入调查和[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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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的BOSE、BEATS等知名品牌耳机售价不一、真假难辨。没曾想,一家线下实体店里售卖的4000余副品牌耳机竟全是假货。
近日,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二审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维持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予以没收。

相关证据显示,梁某某自2017年7、8月起,租借本市浦东新区某服饰礼品市场一商铺,并以浦东新区某商业广场地下一层作为仓库,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BOSE、BEATS品牌的耳机。
2018年1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和仓库共查获标有BOSE、BEATS注册商标的耳机4000余副。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单位确认,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22万余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梁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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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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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对一审认定的证据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涉案假冒耳机的货值金额应以进货价计算,且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三中院审理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应按照已查明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原判在能相互印证的范围内就低认定涉案各种类型假冒耳机的销售价格,符合法律规定。
梁某某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2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作者:上海法治报 张叶荷
上海第三中院原创作品
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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