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考理论作弊组织牟利,终获刑一年罚金3000元

男子驾考理论作弊组织牟利,终获刑一年罚金3000元"/

近日,一名男子因组织驾考理论作弊牟利,被当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该男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驾考理论考试的相关试题和答案,然后组织他人进行作弊。他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联系考生,承诺在考试中提供答案,收取考生一定的费用。在组织作弊的过程中,该男子还与其他作弊人员相互勾结,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作弊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该男子组织驾考理论作弊,严重扰乱了国家考试的公平、公正,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案的发生再次提醒广大考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考试,坚决抵制各种作弊行为。同时,也警示相关部门加强对驾考等考试的监管力度,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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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下午15时,禄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禄劝誉兴驾校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成某驾驶云A8EF08号“江淮”牌轿车到禄劝县城接送鲁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四名学员到禄劝车管所参加驾驶员培训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理论》考试,并准备在考试中提供微型耳机和摄像头等设备为四名学员传送答案。当日13时许,成某驾车载着鲁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四人到禄劝车管所附近的“顺昌”汽车服务厂旁的岔路口后,把车子停在路边,成某随后就帮刘某某和陈某某二人安装好作弊设备,让二人走路到考场参加考试,鲁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在成某的车子上等待。至14时许,刘某某在禄劝车管所三楼第一考场利用作弊设备完成考试,陈某某在第一考场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随后,禄劝车管所民警在刘某某和陈某某的带领下将考场外的成某等人查获。经检查,民警在被告人成某身上查获耳机1个、耳机盒子3个、耳机专用电池6块、镊子1个,在其驾驶的“江淮”牌轿车上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人民币9000元、衬衣1件、信号接收器1个、充电器2个、松紧带1根;在刘某某和陈某某身上分别查获衬衣1件、摄像头1个、信号接收器2个、耳机1个、数据传输线1根。民警依法将查获的上述作弊器材进行扣押。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陈述、合议庭评议后,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和其他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惩处。

禄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组织了辖区内四个驾校负责人、教练员、学员、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00余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禄劝县电视台适时报道、采访。庭审中,本案审判长袁嘉鸿重点阐述我县交规考场利用高科技手段的作弊行为,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为旁听者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相关考试作弊犯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分析了驾驶员培训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理论》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范畴、考试作弊犯罪的特点、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了预防违法犯罪的对策,以案说法,为旁听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取得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庭审结束时,刑庭庭长袁嘉鸿指出考试作弊已经上升到了刑事犯罪的层面,但是许多人仍不以为然。一部分当事人属于法律观念淡薄,还有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呼吁各位驾校负责人、各位教练员、各位准驾驶员,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要维护好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在教学中养成交通安全意识,文明行车公德,远离酒驾、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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