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机录音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手机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可以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手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怎么录音才能被法院采信?
1、录音设备应选择质量较好的录音笔,录音时应关闭其他可能产生噪音的设备。
2、录音前要关闭录音笔的电池仓,防止录音笔意外关机。
3、录音时尽量将录音笔置于录音现场中央,确保录音笔能全方位的收录现场的声音。
4、录音时要避免录音笔直接对着音箱等高音量设备录音,以免声音失真。
5、录音时,录音者应尽量与对方保持距离,以免声音失真。
6、录音时,录音者应尽量不与对方说话,以免声音失真。
7、录音时,录音者应尽量保持录音笔的稳定,避免因手抖而使录音失真。
8、录音完毕后,应立即检查录音是否正常,如果出现杂音,应立即重新录音。
9、录音时应注意保护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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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音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应用很普遍, 在民事诉讼中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偷偷录音属不属于非法取证?比如在私人车里偷放录音笔,录音能作为证据吗?依照法律视角,如何采集符合证据要求的录音?
一、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版)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分为八类,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二、手机录音属于电子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版)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故,手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属于电子数据。
注意:录音作为证据,根据储存媒介不同,可认定为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三、 证据被法院采信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故,手机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

四、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故录音作为证据使用,首要前提是不能认定为非法证据,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1)场合和手段的合法性:不能通过窃听、强行或使用技术措施打开他人手机获取、非本人存在的私人场所远程操作录音,不能通过威胁、胁迫或诱导的方式进行录音。
特别说明:在私家车等非公共场所使用录音笔、窃听器等设备采集的录音是非法证据,即便录音内容真实完整,也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2)录音内容的合法性:录音内容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能严重违反公序良俗
五、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录音的真实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通过威胁、胁迫或诱导的方式进行录音,否则对方的意思表达不真实
(2)录音原件要完整,不能对录音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比如剪辑、编辑等等。
(3)诉讼时要提供录音原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4)录音可以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录音的真实性得到法院认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六、 录音(证据)的关联性
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通过录音内容证明事实,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录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比如称呼对方全名、职位、公司或手机号码(实名制)等等
(2)直入主题,沟通争议事实或确认对方的承诺,谈话时不能偏离主题,就事谈事
(3)确认事实的基本信息,比如借钱催债,可以自己阐述基本事实情况,等待对方回复确认,也可以说半句让对方答半句,达到对方自认的目的
(4)切忌不要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否则就是非法证据
七、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合法吗?
未经对方同意就录音,不一定合法,实务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形认定如下:
(1)在语音通话时进行录音,只要不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不管对方同不同意,录音都合法;
(2)在对话现场录音,录音者是在场人员之一,只要不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不管对方同不同意,录音都合法;
(3)通过安装窃听器、录音笔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录音,不合法
(4)谈话当事人明确声明“本场谈话不能录音”,私自录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证据使用效果不佳(注:目前我国对该情形没有相关规定、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