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越权行为通常是指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超越了其职权范围,进行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行为。关于这种行为对公司是否产生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合同效力":如果员工的越权行为是在其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且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允许的,那么该行为对公司具有效力。但如果员工的行为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那么该行为可能不具有效力。
2. "法律效力":从法律角度来看,员工的越权行为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律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而越权行为往往意味着行为人超越了其权利能力。
3. "公司内部规定":如果公司内部有明确的规定,限制员工的行为范围,那么员工的越权行为可能不具有效力。公司可以根据内部规定,对越权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责任。
4. "善意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员工的越权行为不知情,且在合理范围内信赖该行为,那么该行为可能对公司产生效力。
总之,员工的越权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 "员工在职责范围内越权":如果员工在职责范围内越权,且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允许,那么该行为对公司具有效力。
- "员工超越职责范围越权":如果员工超越职责范围越权,那么该行为可能不具有效力。
- "员工越权行为被公司追认":如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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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也越来越多。企业为了方便管理,指定专门的合同价款结算人统一负责相关事项。如双方企业经过结算后,指定的合同价款结算人又私下在聊天软件上协商且改变了结算价款,改变后的结算价款有效吗?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0日,合肥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云南某建设集团(以下简称建设集团)签订了《建筑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物资公司向建设集团供应钢材。合同对产品名称、单价、数量、付款方式与计价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按约供货,但建设集团没有按约付款。
2022年9月9日,物资公司和建设集团经过对账,达成《分期付款承诺协议》,确认建设集团尚欠物资公司6239141.62元,建设集团需于2022年11月30日前全款付清。建设集团如未能按约付款,按实际欠付款项金额从2022年11月25日起按每月1.5%支付违约利息。
《分期付款承诺协议》签订后,建设集团未能如期全额支付,仅向物资公司支付5000000元。按照先息后本的结算方式,建设集团尚欠本金1979419.04元。
后经建设集团、物资公司指定的合同价款结算人私下在微信上,将剩余未付的货款本息定为1860000元。
对此物资公司不认可,向安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集团全额支付1979419.04元以及超期后的利息,而建设集团表示,双方已经过协商,仅支付1860000元。
后经安宁法院审理判决,由建设集团支付给物资公司货款本息共计201373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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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本案中,物资公司指定的结算人员虽有授权进行结算,但其在双方已经存在有效结算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放弃部分债权的行为,将1979419.04元减少为1860000元,系债权处分行为,并非结算行为,该处分行为已超出其职权所赋予的权限,且未经物资公司签章确认,故建设集团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寄语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处理很多合同。企业指定内部工作人员来全权管理合同时,应当明确职权,落实责任。同时制定规范的对接、协商机制,用机制来确保被授权的工作人员尽职履责,防止出现越权处分的行为而引起矛盾纠纷。
原标题:《【安法释界】 员工的越权行为对公司产生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