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小区车位销售新规出炉,修改条款限制购买量,753车位“吴姐”事件再引热议!

柳州小区车位销售新规出炉,修改条款限制购买量,753车位“吴姐”事件再引热议!"/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柳州小区车位销售条款拟修改,以下是可能的一些修改方向:
1. "限制购买数量":为了防止个别业主垄断车位资源,新条款可能会规定每位业主最多可以购买一定数量的车位。例如,新条款可能规定每位业主最多可购买5个车位。
2. "价格调整":考虑到市场供需关系,新条款可能会对车位价格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这可能包括设定最高限价或者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3. "销售方式变更":新条款可能会改变车位销售的方式,比如实行公开拍卖、摇号等方式,以增加销售过程的公平性。
4. "车位用途限制":为了确保车位能够被有效利用,新条款可能会对车位的使用用途进行限制,例如禁止将车位用于非机动车停车。
5. "车位租赁政策":考虑到并非所有业主都需要购买车位,新条款可能会引入车位租赁政策,允许业主以租赁的方式使用车位。
关于“吴姐”购买753个车位引发的热议,这可能是因为此举被看作是对车位资源的过度占有,从而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以下是可能的一些观点:
- "支持者":可能认为“吴姐”有足够的购买能力,且她购买车位是为了满足自身需求,无可厚非。
- "反对者":可能认为“吴姐”的行为垄断了车位资源,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应该限制每位业主的购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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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上旬,柳州“土豪”“吴姐”一口气买下华润凯旋门小区753个车位,这操作是否合法引起全城热议。最后,迫于各种压力,华润置业(柳州)有限公司与“吴姐”协商解除买车位合同。

此前报道:

柳州“吴姐”一人买下小区753个车位!这操作违不违法?部门回应后续!华润置业决定这样做!购买753个车位的柳州“吴姐” 收手了?

10月29日下午,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车位销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业主购买车位最多不可超过3个。

网站截图

车位销售条款紧急修改

今年4月26日,住建局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车位销售管理的通知》,对车位的销售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5月13日,华润置地(柳州)有限公司即将该文,在华润凯旋门小区进行了公示。

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车位销售信息公示3个月未全部售出,购房人可购买多个车位。

9月上旬,也就是公示3个多月后“吴姐”买车位事件爆发,业主认为,房开把这么多车位卖给一个人,与炒房性质相同,大家也向多个部门进行了投诉。

1个多月后,住建局迅速出台新政征求意见。

据悉,修改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和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修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若大家有意见,可以于11月11日前反馈相关意见至该局房管科。联系电话为0772-2821140,邮箱为lzszjwfgk@163.com。

业主买车位最多为3个

记者看到,新旧政策修改主要有四条,第一条就与吴姐购车位有关。

旧条款第六条为,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位销售信息和情况在该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仍未能全部售出的,对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多个车位。

新条款第六条改为,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位销售信息和情况在该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仍未能全部售出的,对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购买不超过3个车位(含预售阶段已购买车位)。

修改理由为,根据柳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全市平均每个家庭人口2.75人,结合二孩政策执行和三孩政策的出台,未来逐渐到3人可能性很大,购买车位不超过3个。

不得二次租售给小区外业主

旧条款第八条为,购房人购买的车位,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后可依法销售、赠与及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抵押,但受让人应当为本项目其他购房人。如需出售或租赁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需在由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出租或者销售的信息情况在该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如公示期满后仍无本项目业主购买、租赁的,可出售或租赁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新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购房人购买的车位,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后可依法销售、赠与及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抵押,但受让人应当为本项目其他购房人。

修改理由为,购买车位后出售出租给本小区以外的业主,容易产生收费、管理等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

要明确租赁车位的数量

旧条款第九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明确车位销售和租赁比例,合理确定用于租赁的车位范围和数量,并在项目销售方案予以注明。

新条款第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方案及销售现场中应明确车位销售和租赁比例,合理确定用于租赁的车位范围和数量、价格及期限,并在项目销售方案予以注明。

修改理由为,优化和明确了有关操作细则和原则性规定。

旧条款第十条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销售的车位,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新条款取消了此条,理由为,有关政策法规已明确,不再赘述。

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廖艳明

值班编辑|卢方诗

值班主任丨刘 山

值班总编|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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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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