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游突遭取消,同程旅游被判全额退款及赔偿损失,法院公正判决见证维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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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同程旅游全额退还旅游费并补偿损失,这通常是基于以下几个法律原则:
1. "合同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 "合同解除权":在旅游合同中,如果一方(如旅游者)因为不可抗力或经营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有权解除合同。
具体到这个案例,可能的原因和判决依据包括:
- "不可抗力因素":如果行程取消是因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导致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可以解除,旅游者有权要求全额退款。
- "经营方责任":如果行程取消是因为同程旅游方面的原因(如旅行社安排失误、合作伙伴违约等),则同程旅游需承担违约责任。
- "损失补偿":除了全额退还旅游费,法院可能还会判决同程旅游对旅游者因行程取消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补偿,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总之,这种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合同违约行为的惩罚。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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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上的签证日期为2017年7月19日 摄影:张佳琪

2017年8月1日,新闻晨报A6版刊登《境外游被取消,旅行社仅提前1天通知》一文,报道了市民黄女士一家三口打算7月份去加拿大旅游,结果在临出发前一天才接到通知,行程被取消了。

近日,徐汇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程旅游)因没有及时与旅游者沟通,或更早提交签证材料,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一定瑕疵,判决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并补偿黄女士等3人损失9200元。

投诉人:拖延了18天才递交材料

去年,黄女士准备留学的儿子与加拿大的导师约好7月底见面。4月份开始,一家人提前3个月就开始计划行程,并相约朋友郑先生一家一同前往。

去年4月,黄女士与朋友在同程旅游上海东区徐汇体育馆店选定一款“加拿大东海岸-加斯佩鸟岛12日游”团队出境游产品,时间是7月22日-8月2日,共12天10夜。行程团费每人15299元,签证费每人900元,两家6人共97194元。

4月30日,黄女士交了3万元预付款,包含她家3个人的团费和签证费。6月11日付清了尾款,付费时黄女士特别提醒同程旅游抓紧办理签证。

同程旅游一名张姓销售人员拍着胸脯说:“交了每人900元的签证费就保证能办下来,不用担心。”

黄女士担心,万一签证办下来比较晚,影响订机票怎么办?同程旅游一名潘姓经理又言之凿凿地担保,“即使签证7月21日出来,我也会买高价机票保证你22日准时出行。”

结果7月21日,即出行前一天,同程旅游工作人员通知黄女士,还没有拿到他们一家的签证,他们3人不能如期出行。

为搞清楚行程取消的原因,黄女士向同程旅游要来了加拿大签证申请中心的签证受理号,得知同程旅游6月29日才将材料递交签证中心,足足拖延了18天。

为此,黄女士将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滞留赔偿金、律师费等合计174704.5元。

同程旅游:收到材料后并未耽搁

庭审中,同程旅游辩称,本案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路线实际由案外人湖北华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采购、设计并提供后续服务,同程旅游只负责对外销售旅游产品,预订酒店、机票、办理签证等事宜均由华景公司执行。

2017年6月4日,同程上海分公司收到黄女士等3人签证材料后,邮寄给华景公司,华景公司6月5日收到,6月6日核实材料后发现缺材料,要求黄女士等3人补材料。

6月11日,黄女士等3人将补充材料邮寄给华景公司。6月12日,华景公司收到材料并于13日审核后邮寄给北京办工作人员。6月15日,华景公司北京办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于16日送往签证中心窗口预约,窗口办事人员告知的送签时间是7月份。

6月19日,工作人员再去窗口预约,签证中心工作人员告知送签时间为6月29日。所以,同程旅游收到材料后并未耽搁,至于后续没有及时出签,是加拿大使领馆的决定,并且不会向同程旅游披露拒签或者缓签的原因。

而且,同一批旅行团的成员也均为6月29日送签,其余人都如期出签出行,只有黄女士一家3人未及时出签,说明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缓签。

法院:同程旅游服务存瑕疵

徐汇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与黄女士同一批去旅行的其他旅游者,也是同时递交签证材料,在出行前已按期出签,但黄女士3人未按时出签,难以认定是由于同程上海分公司递交材料延误而直接导致的,但从黄女士与同程旅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来看,同程上海分公司确实没有及时与旅游者沟通,或更早提交签证材料,以便旅游者被拒签后另做打算或者补缴材料再次递交签证申请,同程上海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一定瑕疵。

审理中,同程旅游在已全额退还旅游费用的情况下,自愿补偿黄女士3人损失9200元,法院综合考虑黄女士等3人为出境游而购买流量卡的费用,为本案起诉而支出的公证费用,以及为出境旅行花费的精力,认为同程旅游的补偿金额较为合理,予以认可。对于黄女士等3人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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