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涉及到无障碍服务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在中国,对于盲人等残障人士,国家和社会都有责任提供无障碍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
如果眼球缺失的盲人被要求“睁眼刷脸”进行认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违反了以下原则:
1. "无障碍原则":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服务,包括使用辅助技术或替代方法进行身份验证。
2. "个人信息保护":尽管需要验证身份,但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不应要求不必要的行为,如盲人睁眼。
针对这个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 "技术调整":营业厅可以调整或升级其人脸识别系统,以适应不同残障人士的需求。例如,可以开发不需要睁眼即可识别的技术。
- "人工辅助":提供人工辅助服务,由工作人员帮助盲人完成身份验证过程。
- "替代验证方法":允许使用其他身份验证方法,如身份证、户口本等传统方式。
- "政策倡导":呼吁相关部门制定或完善无障碍服务政策,明确要求公共服务机构为残障人士提供合理便利。
- "公众教育":加强公众对无障碍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服务人员的无障碍服务意识。
这种情况下,盲人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关注此类问题,共同推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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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扬州的一位盲人管先生在某运营商营业厅办理手机卡时,因无法完成刷脸验证,无奈之下,只能以亲属的名义开通手机卡。管先生告诉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他的眼部残疾状况肉眼可辨,但营业厅以“相关规定”为由要求其刷脸验证。
记者梳理发现,随着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特殊群体反映的人脸识别问题已经多次引发热议。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我国正加速完善技术应用伦理规范,即将实施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已将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纳入技术应用安全规范。
盲人遭遇办卡困境
无法睁眼咋验证?
今年5月4日,70周岁的管先生在保姆的陪同下,来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的某运营商营业厅,准备办理一张手机卡。管先生原本以为,凭借身份证就能顺利办卡,可没想到,在人脸识别环节却卡了壳。“办卡需要刷脸,可我没办法眨眼,根本办不了。”管先生无奈地说。由于无法完成刷脸验证,他只能让女婿赶到营业厅,以女婿的名义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再转交给自己使用。
管先生介绍,自己出生仅八个月时眼部就出现异常,后来眼球缺失,双眼无法睁开,从此成为了盲人。事发当天,他虽未携带残疾证,但眼部残疾的状况肉眼可见。记者从管先生的身份证照片上可以看到,他的双眼紧闭,而其残疾证上也明确标注为“视力残疾人”。

管先生的残疾证(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对于营业厅以无法通过人脸识别为由不能办卡的做法,管先生和其女婿都提出了质疑:明明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了现场,工作人员肉眼也能确认“人证相符”,为何非要依赖软件识别不可?
当地营业厅
对此类情况处理方式不一
5月12日,央广网记者多次拨打涉事营业厅的官方预留号码,但均被告知该号码有误。随后,记者致电涉事品牌运营商所在分公司,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人脸识别是必要程序,旨在防止新开手机卡被他人盗用。而当记者进一步询问,针对像管先生这样的特殊用户是否有其他验证通道时,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

管先生身份证照片同样双眼紧闭(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不过,记者在随机采访中发现,当地该品牌营业厅对待此类特殊用户的做法不尽相同。在涉事营业厅附近,另一家营业厅工作人员表示,办理手机卡需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如是残疾人可持本人残疾证,只需拍照片留档,无需人脸识别。
新规:
非必要不得将“刷脸”
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以及手机客户端登录解锁等场景的普及,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然而,像管先生这样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的群体并不在少数。去年4月,央广网曾刊发《深度观察|困在人脸识别系统里的特殊人群》文章,其中提到,除盲人外,人脸烧伤患者、脑瘫、面瘫、老年痴呆症患者、唐氏综合征患者等,都是在“刷脸”过程中面临困难的群体。
202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性法律,这部法律为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信息无障碍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共同发力。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实施为契机,推动信息无障碍建设规模有效扩大、层级不断深入,显著提升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和用户体验,更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多样化、深层次的信息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6月1日,《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若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应当为其提供其他合理且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国家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办法》第五条还规定: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时,必须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记者检索发现,将残疾人和老年人纳入考虑范围是该《办法》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新增的条款。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理事陈音江认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规相继出台,意味着我国已经逐步完善各类不同群体的权益保护法治建设,确保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同样能够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这不仅体现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技术伦理的进步,还体现了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的人文理念。
陈音江表示,科技应该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而不应该成为障碍。除了司法层面的建设,陈音江告诉记者,运营商在面对特殊人群时,还可以考虑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针对无法完成刷脸验证的特殊群体,运营商可以探索其他身份验证方式,如指纹验证、声纹验证或人工审核等。同时,运营商还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对特殊群体的服务意识和能力,确保他们能够友好、专业地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
转自:央广网
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