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面对客户“三包”争议,较真立场能否站得住脚?

戴尔面对客户“三包”争议,较真立场能否站得住脚?"/

戴尔作为一家知名的国际科技公司,对于企业客户的服务承诺,尤其是“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问题,其说法是否站得住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合同约定":首先,需要查看戴尔与客户之间的具体合同条款。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三包”条款,戴尔应当遵守。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或者条款内容与“三包”不符,那么戴尔的说法可能站不住脚。
2. "行业规定":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通常都有“三包”的规定。但对于企业客户,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如果戴尔的服务承诺符合行业规定,那么其说法可能是有依据的。
3. "服务承诺":戴尔作为企业,其品牌形象和客户服务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如果戴尔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了“三包”服务,那么在客户提出相关要求时,戴尔应当履行承诺。
4. "实际情况":如果戴尔的企业客户确实遇到了问题,而戴尔未能按照承诺提供“三包”服务,那么其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戴尔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戴尔的服务承诺与合同、行业规定和实际情况相符,那么其说法可能是有依据的。但如果存在不符之处,那么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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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戴尔官网上购买了一款价值过万的笔记本电脑,却发现显示器存在拖影问题;可致电要求退换货时,却被告知由于开具的是公司抬头发票,因此不属于“三包”范畴,无法享受7天退货、15天换货的相关服务……日前,消费者朱先生通过“较真”平台,向小新反映了这一尴尬。


朱先生购买的详细情况

对此,戴尔方面表示,公司客户确实无法享受三包服务,如果机器有问题,可以采用“其他渠道”向戴尔反映。但法律界人士却指出,不能因为是企业购买,就免除生产者、销售者的“三包”义务。

投诉:公司客户遭遇商品“退换难”

朱先生告诉小新,今年3月份,他通过戴尔官网购买了其XPS系列的笔记本电脑,价格在12000元左右。

“由于这一型号的电脑在去年被多家媒体曝光过,说显示器存在拖影问题,所以我在下单前反复询问过客服,电脑是否存在问题。”朱先生说,在戴尔客服回应称,其购买的这款是新产品,不会有问题的答复之后,他才下单购买,并且开具了公司抬头发票。

但是,在收到电脑之后,朱先生试用了两天,发现显示器有点不正常,“因为我从事设计行业,所以对电脑显示器的要求很高。”为了确保显示器正常,朱先生就去网上下载了一个专门检测电脑显示器的软件,对这台电脑进行了多次检测,最终发现这台电脑的显示器同样存在拖影问题。

朱先生随即致电戴尔,要求退换货,但是得到的回复却让他吃惊。

“他们告诉我,由于我开具的发票是公司抬头,不属于个人意愿消费,不符合三包法的范畴,所以驳回了我退换货的要求。”不仅如此,令朱先生更为气愤的是,到目前为止,他还没收到戴尔方面所开具的发票,“他们客服告诉我说,由于我是网上购物,开具发票时间需要1个半月左右,然后再通过快递形式邮寄到。我实在无法接受这些做法。”

明明写明7天可进行退换货,可公司客户就不能享受?为此,小新致电戴尔售后服务客服。客服方面表示,如果顾客选择开具了公司抬头的发票,的确不属于个人客户,也因此无法享受三包法的7天退货、15天换货的相关服务。并续称,如果朱先生觉得机器有问题,可以采用其他渠道向戴尔反应。

昨天(8日)上午,小新再次致电戴尔客服,客服回应称,此事正在处理中,并表示“非常重视这个问题”,目前已经将这件投诉“升级”受理,希望记者能耐心等待,并承诺相关部门会尽快和记者取得联系。

朱先生与客服沟通记录

律师:企业购买不等于不用“三包”

那么,开具了企业抬头的发票,商品就不能再享受三包服务了吗?对此,法律界人士并不赞同这一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晓茂告诉小新,根据这一规定,一般确实认为,企业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然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意味着就不能享受“三包”,李晓茂表示,这在实践中有所争议。

“一些产品在针对企业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企业购买不适用‘三包’。”他表示,如果企业购买时明确知晓该条款,按照合同关系“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可以免除生产者、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但如果是单方告示、格式合同,那么其效力也是存疑的。

“而如果是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个人认为不能因为企业购买就免除生产者、销售者的‘三包’责任。”李晓茂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而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基本义务,并不因为购买者身份不同而改变。

此外,他表示,该法还详细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相应义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同时亦明确,“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而“三包”所依据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该规定的条文释义,并未明确“三包”必须在“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前提下适用。“因此,不能因为是企业购买,就免除生产者、销售者的‘三包’义务。

但李晓茂也表示,在碰到类似纠纷时,企业购买者无法像一般消费者那样寻求消费者组织的帮助,只能通过自行协商或者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截至记者发稿时,戴尔回复朱先生,表示同意退货退款,目前退货退款正在进行中。

(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李欣 实习生 俞金旻 文中图片由朱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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