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观点非常正确。盗窃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即使犯罪者后来选择自首,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自首是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它并不代表犯罪行为本身是合理的或可以接受的。
利欲熏心往往会导致人们做出错误的选择,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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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7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荣某某、孙某、周某某、万某某四人经预谋后驾货车窜至莱西市姜山镇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11号仓库内,由孙某望风,荣某某、周某某、万某某实施盗窃,共盗窃锂电池430箱(每箱16块,共6880块),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池价值人民币34.4万元。

2018年11月9日,犯罪嫌疑人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犯罪嫌疑人孙某、周某某、万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该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犯罪嫌疑人为何实施盗窃后又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
荣某某

在公司这两年我一直尽心尽力干活,一直干着主管的活没给我主管的名分和报酬,只有口头上的约定,最近几天我就感觉挺委屈的,我对公司也熟悉,想给公司造成损失,于是就伙同孙某、周某某、万某某偷了公司11号仓库里面的电池。

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荣某某在工作期间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其工作能力及态度得到公司充分认可。只因其一时糊涂,利欲熏心,从而作出触犯法律行为,荣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万分。目前,莱西市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荣某某、孙某、周某某、万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有话说
虽然该案不同于以往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实施的盗窃,属于个人泄私愤行为,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都将受到处罚。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仅要考虑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更应注重应聘人员的品德素养;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要有基本的职业操守,自觉遵守职业纪律,切莫因为一时糊涂作出违反法律的事情。
来源丨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号lxsj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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