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第2篇,深入剖析案件细节与诉讼策略

起诉状第2篇,深入剖析案件细节与诉讼策略"/

原告:[原告姓名] 性别:[原告性别] 年龄:[原告年龄] 住址:[原告住址]
被告:[被告姓名] 性别:[被告性别] 年龄:[被告年龄] 住址:[被告住址]
案由:[简要案由,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1. 原告与被告于[具体时间]签订了一份[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 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
二、具体事实
1. [详细描述被告违约或侵权的行为,包括时间、地点、涉及的具体事项等]。 2. [说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具体损失,如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三、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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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临湘若水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39***** 注册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北****;法人代表:刘松林 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30682199****

被告:郴州晨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R3X**** 法定代表人:何**** 联系电话:150961848****

诉讼请求

因为被告串标、联合招标方控标,导致原告的合法投标权利被剥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5169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法律依据

事实一:2024年02月26日、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招标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公开招标:项目编号:62024022678567364项目名称:《防火墙系统》 。项目最高限价112000元。联系人:黄** 电话:1807356**** 。招标方在招标需求的“苏仙区法院防火墙报价清单0219-副本.xlsx”文件要求中,指定了需要防火墙的品牌与型号为:绿盟:NFNX3-HFG。且要求竞标方提供绿盟的产品证书复印件并盖厂家公章。招标方要求得到两个东西,一个是防火墙《绿盟:NFNX3-HFG》,竞价成功后供货;一个是竞价成交前:竞价单位向招标方提供厂家的证书复印件并盖厂家章的文件。这个盖章文件不是普通商品且不能免费获取,且获取成本由厂家自由决定,不受价格法约束。

事实对应的证据:招标需求文件的内容

招标方所提招标要求起到的作用与动机:

1)原告以未知的价格买下并提供绿盟的盖章文件后,招标方才承认原告报价的有效性。这意味着招标方将“绿盟的盖章文件”等价于原告的“投标权”。等于招标方要求原告要到绿盟购买“投标权”才能投标。原告的投标权成了要购买才能得到的东西。虽然不是到招标方处购买,依旧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属于行政违法。

2)原告如果向绿盟购买或索要“盖章文件”,绿盟自然有权询问文件的使用场合,并判断是否符合绿盟厂家的利益。并从中争取利益最大化。这就意味着竞标结束前,竞标方的竞标信息向绿盟公开了,获得盖章文件的其他公司也能做到相互知晓。

3)利益流动:厂商“绿盟”从招标方的招标要求中获利了。厂家产品一定会在这个招标结束后被销售出去用在这个项目上,而且招标竞价结束前还能通过控制盖章文件与竞价方交换获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解释:绿盟不是潜在投标人,要求投标人获取绿盟的资质及技术等证明盖章文件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将绿盟作为潜在投标人,是在“偷梁换柱”。

2)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解释:招标的要求、排斥了绿盟不认可、不愿提供盖章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借用绿盟的利益选择,用绿盟去排斥潜在投标人。这招“借刀杀人”也玩的好。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解释:招标方要求提供绿盟盖章的文件,就是在强制投标人向绿盟提供自己的投标信息。利用、逼迫投标人向厂家泄露投标人的投标信息。明面上是了解自己选定的设备及厂家信息,暗地里是向厂家通气。这招“暗度陈仓”也玩得花。

招标方的“连环计”堪称串标界的经典战法,肯定不是招标方原创之作了。表明是用在了原告身上,使原告没有竞价权,实则是帮助被告围猎纳税人的钱。

事实二:原告于2月28日,向卖服务器、防火墙的服务商询问绿盟:NFNX3-HFG的价格及供货信息。商家告知需要原告提供项目信息向厂家询价。原告提供招标方信息后,商家告知不能对商品报具体价格,公检法的项目有专人看,项目不好协调。原告知道了这个型号,原告从厂家查不了具体价格、更无法正常拿货,更不要提要厂家提供他们的相关盖章文件了。但厂家认定的特定的人可以查到价格,并拿到货与相关盖章文件。

特定的人是:竞价结束后竞价有效的竞标方:

郴州晨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11698.00元

郴州飞斯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11788.00 元

湖南众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865.00元

原告:临湘若水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报价90000.00元报价无效,因为:未提交厂商证明材料;

这三家有效报价的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注册所在地都是: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就挨着郴州市苏仙区。

对应的证据:1、软件聊天截图*2。2、项目中标公告截图、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3

绿盟厂家通过价格查询与盖章文件起到下面的作用:

三家竞价将项目采购价格,从11万2千成功的降到了11万1698元;最终降价302元,降价幅度0.27%。

控制利益流动:厂家帮被告排除掉原告竞价的有效性。被告中标概率从25%提高到33%。被告以高于原告21698元的价格中标。原告失去竞价权与中标权益,其的中标概率从25%降到0%。

事实三:证据:招标方的招标需求文件中指定了品牌型号,并且有具体参数,这些信息不是招标方的普通员工能自己设计出来的原创要求。那么哪家单位向招标单位的员工推荐了这些产品信息呢?这个员工又为什么会选择相信这个单位推荐的产品?相信会满足招标单位的使用需求呢?这个单位又为什么推荐这一个品牌、型号而不是其他的产品呢?获取他人信任的最简单方法是:用信用换信用。即:用“国家信用货币”换“招标方的员工信任”=用钱换招标方的信任。能向招标单位提供商品信息的单位有很多,但他一定能参与竞价。而竞价有效的只有三家,且获利的只有中标单位一家:被告。被告是招标方行政违法与厂家控标的最大获利者。被告有获利的动机、有联系厂家向招标方提供特定型号参数数据的条件。

事实四:原告在竞价表与报价说明中向招标方说明了关于盖章文件的看法。原话如下:1、“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是用作设备选型的。在法院已经确定设备型号的情况下,再要证书毫无意义。”2、供应商需求响应:“如果我价格最低,关于证书问题请来电沟通。” 招标方以“未提交厂家证明材料”为由否定原告报价。说明招标方知道厂家证明材料不是用来进行设备选型用的,就是用来满足他们的控标串标需求的。没有打电话给原告,说明其不需要原告的服务。只需要被告提供服务。

从上面三个事实能知道:招标方、厂家、被告是三角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是:1、厂家通过制定询价、供货、提供盖章文件的规则,用规则鼓励服务商(被告)向招标方推荐厂家产品,并设置竞价条件为:有利于厂家协助被告串标的条件;2、被告用某些方法向招标方推荐厂家特定产品并使招标方设置相应有利于厂家和被告串标的竞价条件;3、招标方通过对特定商品招标,将为项目供货的利益提前锁定给厂家,并设置竞价条件使厂家能帮被告串标、排除竞争者(原告)。4、厂家按原计划向被告提供盖章文件,帮被告排除竞争者,使之以高价中标,从人民那里获取超额利润。这三者都没有直接的相互利益交易。将收入与支出、付出对象与回报对象拆分。三者形成了一个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利益闭环。三者相互服务:厂家服务于被告、被告服务于招标方、招标方服务于厂家。精髓就是:这三者是花人民的钱,走自己的关系、办自己的事。

原告对招标方行政违法行为的看法:

于公:1、招标方作为公检法的机关,在面对违法活动时,负有增加违法者违法成本、降低违法利润、违法动机的责任。最终实现人民的目标:降低社会成员违法活动发生的概率。2、如果招标方员工收了被告的“好处费”或“商务费”111698元,给被告施加了111698元违法成本的话,招标方员工就算是尽职尽责了,人民会很满意;而如果收的好处小于111698元、大于0元,那就是失责了;如果说没有员工收“好处费”、即好处费等于0元的话,那只能说招标方在这个发生在身边违法活动中,完全失能了。在这个违法活动中、人民满意度会和好处费一样,都是零。

于私:原告谢谢招标方出卖原告“竞标权”给厂家,帮被告薅人民与财政厅羊毛(111698元)的行为。原告谢谢招标方帮忙卖出了“竞标权”。作为感谢:原告为招标方提供服务:招标方没能对人民尽的责、没给被告施加的违法成本;原告帮忙补上;原告按法律索赔,薅被告的羊毛。

原告对被告串标控标行为的看法:

被告联合厂家从招标方那里侵犯占有原告的“竞标权”,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获取原告“竞标权”的好处费。而不是只向招标方支付好处费用。当然、不论被告具体给了招标方多少好处费,都是你们的事。原告还是要向被告索要费用111698元。被告不要砍价、毕竟谁让你们不事先和原告协商好“竞标权”的价格呢!原告“竞价权”价格的协商期,在竞标结束时就已经过去了。原告作为小微企业,现在对“竞价权”降价、降低被告的违法成本,对不起服务的客户:人民。如果被告觉得违法成本高,想要有人分摊自己的违法成本,可以找厂家和招标方的员工友好协商分摊事宜。像招标前一样抱团取暖: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法律依据:

被告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招标方违法是为了利益而非对违法的爱好或兴趣,这常理,违法必定有对应获利。)

赔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我方损失:因被告串标我方失去项目收入:90000元及其他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即:项目收入111698元。采购成本按60000算(有询价)。我方选择索赔51698元。

为审理法院服务:

教育学生可以用对错说教,教育违法者只能用利益得失进行矫正。希望法院通过判决实践自身社会治理、普及法律的职能。用判决告诉那些违法者,他们违的那些法不是一文不值,而是会让他们承担足够多的经济成本的。不仅仅是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是挽救后续有侥幸心理的、试图违法的人。

原告在2023年7月份公开过统计的120个串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一直找不到高效的处理方法。试过网络公开;也试过向纪委批量提供相关信息,通过帮助纪委、党委教育违法公务员来获得报酬。但纪委不愿意出钱承担信息获取成本、也没追查,就没有后续结果了。原告要使这些违法者守法的话,只能原告自己想办法承担举报、教育违法者的行为成本,自付盈亏。而这些事是社会治理的部分,不是原告的义务。原告不想承担治理、教育社会违法的成本,纪委也不想承担;所以原告只能将该成本转嫁给被告,以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形式实现成本转移了。

原告、审理法院、人民三者的关系。可以看做人民通过立法确立赔偿的规则,用赔偿引导原告向法院提交被告的违法证据,帮助法院为人民服务;法院通过审核原告证据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判断原告是否真的能帮法院为人民服务。达到标准就验收通过,判决被告赔偿。法院完成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治理职能。人民得到更好的社会法制环境、法院完成工作、原告获得服务人民的收入:赔偿。精髓就是:人民、原告、法院三者拿被告的赔偿钱,办人民、原告、法院自己的事。

被告串标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根据以上陈述事实和理由,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使被告承担违法成本。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起诉人:刘松林

2024年4月1日星期一

附:

营业执照

身份证盖公章照片

3、防火墙采购需求截图*1

4、软件询价聊天截图*4。

5、项目中标公告截图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3

7、违法项目统计图表*1

8、APP截图*4

9、原告报价说明截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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