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盛传的“代销”模式到底是怎么回事?

电商中的“代销”模式,是指商家与代销商之间的一种合作方式。在这种模式下,代销商并不直接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而是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帮助商家销售商品,并从中获取佣金或利润。以下是这种模式的一些关键点:
1. "合作双方":代销模式通常涉及两个主体,一个是提供商品的商家,另一个是负责销售的商品代销商。
2. "商品所有权":在代销模式下,商品的所有权通常属于商家。代销商只是负责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
3. "销售渠道":代销商通常有自己的销售渠道,如网店、实体店或社交媒体等。
4. "佣金或利润":代销商通过销售商品获得佣金或利润。佣金通常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而利润则是代销商在商品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
5. "库存管理":在代销模式下,代销商通常不需要承担库存管理责任。商家负责商品的采购、存储和物流。
6. "风险分担":由于代销商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因此他们通常不需要承担库存积压或商品贬值等风险。
7. "市场推广":代销商通常会利用自己的销售渠道和市场推广能力,帮助商家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销量。
8. "合作期限":代销合作通常有明确的合作期限,双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合作效果进行续约或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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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问电商的“代销”模式是怎么做的,以及还能不能做?

我从头给大家捋一遍。

一、购销与代销

电商常规的销售模式是“购销”,供应商卖给网店主体,网店主体再卖给消费者。其特征是,所有权转移,风险报酬也转移。

你拿到了货权,你有定价权,你赚取的是买卖价差。

你要负责售后,你要给消费者开票。

会计上,我们会将“代销”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模式。但“视同买断”模式在税务上就跟“购销”没什么区别了,我们这里不作讨论,只说“收取手续费”的模式。

代销模式下,供应商与你之间不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代理关系,彼此签署《委托代销协议》。供应商委托你通过网店向消费者销售货物。

此时,货权不转移,仍在供应商那里;定价权通常也不转移,还在供应商那里,当然,你可以说,我更熟悉前端的市场情况,由我和供应商协商确定价格,总而言之,你不再拥有独立定价权;你赚取的不是价差,而是销售佣金;供应商负责售后;消费者需要开票的,由供应商负责开票。

总之,权利义务是统一的。

权利在谁那儿,利润在谁那儿,风险与责任就由谁来承担。

第三方涉税机构最经常举的两个例子,一个是苏宁易购,一个是有赞商城。

苏宁易购在淘宝上的旗舰店,曾经有这么一段蓝底小字(现在好像没了):“本店页面运营由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由苏宁集团在全国各地的公司销售、开具发票……

有赞商城店铺下端的注释:“该商品为合作商直供,由合作商直接发货并提供售后,授权店铺推广代收

至于京东之类的,反倒很少拿来谈。

二、真假代销

电商问“代销”模式的,往往并不是真的要做代销,而是想规避合规之后的税务成本。

比如说,某货品8块钱进,11块钱出,本来11块是销售额;这回变成代销,商家以11块委托我销售,我赚3块钱佣金,只以3块钱作为销售额,不就很容易把销售额控制在年度500万以内的么? 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只交1个点增值税。

哪怕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增值税也只有6个点。因为是受托代销,此时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收入,不再是货物销售了,少了7个点。

不用隐匿收入了,也不用为进项票而苦恼。

但是,这里有一个最大的障碍,上游厂家或者品牌方是否同意?

如果走代销模式,你等于是把税务风险转嫁给了上游。

往往做不成。

所以,实务中,更常见的是“假代销”,即自我包装出来的“代销”。

在供应商与网店主体的交易链路中间,增设一系列自己控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市场主体,有人用公司,有人用核定的个体户。

我们可以管它叫“采购主体”。

交易链条变为:供应商先销售商品给这一系列采购主体→采购主体再委托网店主体对外销售。

如此,供应商那边仍然不用加点索票,反正采购主体全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按一个点交增值税。销售端又做成了“受托代销”,涉及开票与售后的,由我的采购主体负责,网店主体只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但是,这套模式是有硬伤的。

三、分拆之惑

分拆的合理性,如何说明。

你前端的销售额越大,你后端需要拆分的小规模主体就越多。你需要有许多身份证。当然,实务中,会有中介专门操办这类事项,帮你搞定拆分的主体。哪怕你想拆上百家,中介也能搞定。

但是,这些拆分的主体,往往没有场所和人员。

都是空壳。

而且,这么多主体,你要真的包装成代销,如何保证不“串货”,一个一个进销存的匹配,对账是很大的工作量。

往往经不起查。

不具备商业实质,根本就是你自己委托自己,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先前有过这样的案例,税务人员实地走访,发现全是空壳,否定代销模式,全额补税。当然,现在有些商家也很聪明,为了增加税务人员检查的难度,特地把这些主体都注册在了外省,甚至多个省份。

四、视同销售

更无解的是视同销售规则。

税务机关很可能直接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委托代销、受托代销都要视同销售。也就是说,视同买进再卖出,按13%计算增值税。

《增值税法》虽然删掉了代销的视同销售条款,但是,2026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现在还有半年呢。

此时,很多人会搬出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抗辩,说代购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直接开票;

(三)受托方按实际收取货款结算,并另行收取手续费。

你看,我网店主体不采购,不垫付资金,是前端的采购主体采购的,我只是受托销售;也是采购主体开票的;我网店主题也是跟采购主体按实际收取货款结算的,我另行收取手续费的。

但是,你要注意,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说的是“代购”,而不是“代销”,这完全是两码事。

“代购”是消费者委托受托方去买;

“代销”是供应商委托受托方去卖。

“代销”是不适用这一条款的。

有一份大家没怎么关注过的文件,晚于财税字〔1994〕26号两年——

国税函〔1996〕611号:“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受托方)为货主(以下简称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对这一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同时还提到,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按代理服务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就应该变成增值税了。

又有人说了,那我不写“代销”不就行了,我协议改成“代运营”呢?

我收取的也不是佣金,而是服务费。因为,我不止代销,还有信息发布、流量管理、私域管理,这是代运营呀。

当别人指出,为什么你代销手续费比例这么高的时候,对方也往往会抗辩说,我不只是代销,还有一系列服务,其实是代运营。

但也是一种包装罢了。

如果执行实质课税原则,怎么包装都没用。

很多人还会提到“分账”。空分软件往往是和代销方案搭售的。比如网店收11块,我空中分账了以后,网店主体只留3块,剩下8块都进入后端的采购主体,应该就按我分得的3块计算收入了吧?

不是的。

资金流只是参考的业务表征之一,但并不能决定业务实质。

空分要开虚拟账户吧?

那个虚拟账户是以谁的名头开的呢?

还是你网店挂的那个主体的营业执照。

钱依旧是先到了这个主体名下,再瞬间分账出去的。

空分无法改变业务实质。

那“代销”到底还能不能做呢?

五、应对方向

这世上没有“能不能做”,只有“风险愿不愿意承担”。

你愿意承担,就没有不能做的。

我知道,实务中确实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表示,他们那里承认这种包装后的“代销”模式,许多电商企业还会专门注册过去。

但是,2025年10月统一信息报送后,可以想见,代销模式纳税申报销售额与平台报送的数据会有极大比例的偏离,大概率会被推送风险疑点,这种模式是否还能做得下去,有待进一步观察。

最好结合你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之前也说过了,

电商现在面前有四个选项:

第一,合规升级,与供应商谈判,加点拿票,收入该报的都报进来,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很少有人选择这个选项,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因为税点根本承担不起;

第二,包装代销,如前所述,但风险很大;

第三,核定返还,传统模式了,已经有人打算放弃代销模式,转而去做核定返还了,但是,公平竞争审查还在继续,返还很不稳定;

第四,原地观望,审慎考虑各种情况之后,原地观望,也是一种策略。平台上的店铺都支持主体更换,电商把原先隐匿申报收入的主体给换掉了,更换一个新主体,然后原地观望,看看10月份(确切来说得11月以后了)税务机关如何执法,同行又如何行止,届时再决定自己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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