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微信“红包”“抢不得”!

哈哈,你说的这种情况确实很常见!微信红包里有时候确实有“抢不得”的时候。这背后其实有几个原因:
1. "手气最佳(A/B/C...)机制:" 这是最主要的原因。为了增加趣味性和不确定性,微信红包引入了手气最佳机制。 "A手气最佳:" 有几率获得红包金额的70%。 "B手气最佳:" 有几率获得红包金额的50%。 "C手气最佳:" 有几率获得红包金额的30%。 "手气不佳:" 剩下的20%或者10%归手气不佳的人。 当红包金额比较小,或者只有你一个人时,系统可能会判定你为“手气不佳”,即使你第一个抢到,也只能拿到很少的一部分,甚至为零。如果金额刚好能让某个“手气最佳”的人拿到整数,那么其他人可能就拿不到或者很少。
2. "红包金额过小:" 如果红包金额本身就很少(比如1元、5元),即使你抢到了,也可能正好是你属于“手气不佳”的那部分,导致实际到账金额非常少,甚至为零。
3. "红包设置问题:" "手气最佳开启:" 发红包的人可以选择是否开启“手气最佳”功能。 "抢到即走:" 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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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微信群里动动小手抢红包,再汇总转账就能轻松赚取佣金?这种看似“躺赚”的门路,实则是帮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了魏某、叶某等十二人利用“抢红包”转移犯罪所得案件,参与“抢红包”的十二名被告人,因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被判处刑罚。

2023年11月,被告人叶某与魏某商议通过微信“抢红包”的方式“跑分”(“跑分”是一种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他人代收款并转账的“洗钱”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魏某通过境外加密通讯软件对接到上家,2023年12月,叶某与魏某按对方要求共同出资,在担保平台缴纳保证金,由上家进行“派单”做任务。魏某在加密软件上购买了企业微信账号、企业微信群,上家在收到魏某创建好的企业微信群二维码后,再将被害人引流至该微信群内发红包。叶某等人明知资金来源系电信诈骗等非法渠道,仍然组织人员作为“领包手”进入群内抢红包,资金汇总后转入叶某等人提供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按照与上家的约定扣除20%的好处费后(其中13%作为给“领包手”的好处费),将剩余资金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上进行兑换,并转移至上家指定的虚拟币钱包地址。其余十名被告人在群聊中收取“红包”,并将自己的微信账户用于“抢红包”和帮助线下收款,再将收取的资金转账至上家指定的微信账号,帮助走账,按照比例获得提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等十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以抢红包的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十二名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态度等,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对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宣告缓刑。

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手段亦逐渐呈现网络化特征。微信红包“洗钱”通常以“兼职赚佣金”为名,吸引学生、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利用微信软件的社交属性伪装成正常红包,对资金进行碎片化处理,企图增加转移犯罪所得行为的隐蔽性。

广大群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对红包资金来源不明(如陌生人转账)、要求资金立刻转出至指定账户、抢红包转移指定账户赚取佣金等协助切断“资金流”的行为提高防范意识,拒绝参与非法资金流转,避免掉入陷阱沦为“犯罪工具人”。

供稿:姚 瑶

原标题:《这种微信“红包”“抢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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