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事件确实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它涉及到网络言论自由、平台责任以及“小而美”的维权策略。
以下是关于这起事件的概要和最新进展:
"事件背景:"
1. "起因:" 大学生李先生(化名)声称,他在微博上发布了一些关于其前女友的言论(具体内容可能涉及个人感受或陈述),但微博平台随后对其账号进行了限制功能(例如,限制发帖、评论等)。
2. "诉讼:" 李先生认为微博平台对其采取了不合理的限制措施,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或网络言论自由权。因此,他决定起诉微博运营方(北京微博科技有限公司),并提出了一个象征性的诉讼请求——索赔1元人民币。
3. "目的:" 他希望通过这起诉讼,挑战微博平台在内容审核和用户管理方面的权力边界,维护自身认为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引发社会对平台规则的讨论。
"广泛关注的原因:"
"象征意义:" 1元的索赔金额极具象征意义,表明这不是一场围绕巨额金钱的诉讼,而是聚焦于法律原则和权利本身。
"大学生 vs 平台:" 一名普通大学生挑战大型互联网平台,本身就具有戏剧性。
"平台权力:" 案件触及了社交媒体平台拥有巨大管理权力的灰色地带,包括内容审核标准、账号限制的合理性等。
"最新进展:“微博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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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华东政法大学获悉,聚焦微博访客记录查看权限问题,华东政法大学队伍的《数据之间,权益之争——诉微博缺位个人信息保护案》项目,获得第十届“小城杯”公益诉讼大赛一等奖。
2025年,相关案件经二审法官协调后,目前微博相关界面已经修改,放宽所有普通用户的隐身访问名额数量,从原本的3位增加到10位。

本文图片均为“华东政法大学”微信公众号 图
九成受调研者认为:该功能侵权华东政法大学学生林湛在使用微博时,意识到访客记录这项功能可能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恰逢“小城杯”开赛,她便主动和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周懋、法律学院杨勇共同组队,以“数据之间,权益之争——诉微博缺位个人信息保护案”为诉讼主题参赛。
为了解到用户的真实想法团队成员在小红书、微信群等多平台发放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984份根据问卷结果显示90.52%的受访者认为这项功能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法律规定,网络平台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不得过度搜集和展示用户个人信息。访客记录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相关的现行法律规范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性,这便成为团队首要解决的难题。
根据对国内外主流社交媒体的调研,团队发现微博有偿公开访客记录属于特例,这也更加坚定了他们选择以此为诉由的决心。成功立案后,周懋便主动找到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王镭老师请求指导。
“个人信息”的判断核心在于对个人的“可识别性”,即通过该信息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可以识别到特定个人。基于此,王镭从《个保法》的立法本意着手分析,肯定了“访客记录是个人信息”的定性。此外,还挖掘出更多直接指证微博违约的证据。
团队坚持上诉 索赔1元微博相关界面已经修改2024年,因不满访客记录的知情权成为充值会员的专属福利,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林湛、周懋、杨勇等几位在校学生将微博App所属的微梦创科公司告上法庭。同年4月,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下称“法院”)成功立案。
原告方面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由于微博账号与用户的手机号码绑定,账号信息能够用于“识别”特定自然人,因此用户账号“浏览信息”应属于个人信息并被妥善保护。然而,被告公司通过赋予充值会员查看来访账户信息特权的方式,使原告用户的浏览记录信息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当作商品交易,违反了原告在注册微博时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相关服务使用协议。
基于此,一审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微博方面取消会员用户可查看访客记录的机制,并赔付原告1元。
对此,被告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微博“访客记录”功能仅能反映访客用户在特定时间内是否进入特定受访者微博主页这一事实,不涉及具体到访时间、到访次数、访问内容等,公开信息十分有限,不构成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使用;且公开的访客头像、昵称、个人主页信息等均为用户自行公开信息,在合理展示范畴之内,因此不构成非法访问情形,原告诉称的被告违约情形也不存在。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网络平台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不得过度搜集和展示用户个人信息。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尚无对访客记录信息的法律定性,微博用户账号“访客记录”究竟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从而受到平台保护,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在于通过该信息或结合其他信息是否能识别到特定个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微博账号中的昵称、头像、认证信息、粉丝数、关注人数及浏览记录属于个人信息;而在微博平台的使用场景中,将账号浏览记录与前述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因此用户账号访问记录应属于个人信息。
不过,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公司提供的“访客记录”功能不违约。原因是,该功能对他人访问情况的披露形式、反映的访问内容等均在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且提供了隐身访问功能,即用户可以隐藏对其他3名用户账号的访问记录。另外,在保护访客访问记录这一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应兼顾被访者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用户账号访问记录属于个人信息,但被告公司行为不构成违约,驳回原告的一系列诉讼请求。
2024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团队一致决定上诉。二审的争议焦点则转移到了用户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的优先级问题。简言之——保护访问者个人信息和被访者在网络空间的知情权,哪个更重要?
原告团队指导老师、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王镭认为,知情权若被视为网络用户的权利之一,应当由所有用户平等享有。但在该案中,只有开通会员的用户才能了解来访者信息,显然并不符合这一范畴。
他认为,若该案中会员的知情权是一种可以从平台购得的权利,意味着用户可以通过付费获得更多行权空间,那么此时知情权充其量只是一种债权。当该知情权与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人格权发生冲突时,前者不应当受到优先保护。
近期,经法官协调双方意愿,二审以调解结案告终。微博方面表示将对相关访客记录制度作出调整,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目前微博App已对用户“主页访客设置”页面作出修改,所有普通用户隐身访问他人主页的名额数量从原本的3位增加至10位。
对于华东政法团队这一做法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做得好”


【来源:澎湃新闻、网友评论、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