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阶段造假,确实是学术界乃至整个科研领域的一个严重问题。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科研诚信的基本原则,也浪费了宝贵的资源,甚至可能对后续的研究和成果产生误导,损害科学研究的公信力。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学术正衣冠”确实需要法律的介入和规制。仅仅依靠道德自律和教育引导,可能难以完全杜绝造假行为。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可以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制裁和预防,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1. "明确法律界定":首先需要明确法律层面对于学术造假行为的界定,包括伪造数据、篡改数据、剽窃他人成果、不当署名等具体行为。这需要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2. "建立调查和处理机制":需要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学术造假调查和处理机制。这可以包括设立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等机构,负责受理举报、进行调查、做出裁决等。
3. "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对于查实的学术造假行为,应该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这可以包括撤销虚假成果、追回科研经费、暂停或取消科研资格、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应该建立学术造假行为的记录和公示制度,将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造假者产生长期的压力和约束。
4. "强化法律宣传教育":需要加强对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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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 伟
改名字、伪造证件号码、两年在申报书中换了6个单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21年10月22日公布的22个学术不端案例中,有一起在申报阶段就“花式”造假。记者了解到,这种在项目申报时就造假的行为,被查处公布后,该申请人也被永久取消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这些案例直指一个现实,学术不端“提前”了。
从相关案例看,学术不端的操作已逐步提前,从申报阶段就造假,意味着造假更加系统化和专业化,查处这些隐蔽性更强的学术不端行为也更困难。学术造假实际上是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本质上是一种学术腐败。学术造假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包括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有限公共资源的浪费、研究经费被侵占等,更会破坏整个学术环境的健康和有序,颠覆创新创造的基础,阻碍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长远发展。也正是因为如此,公众对学术造假行为深恶痛绝,加大源头治理已有广泛的共识。
尽管对学术造假的打击“一直在路上”,态势也越来越严格,不过学术造假行为依然屡见不鲜。国内学术不端的乱象未能得到根治,走出国门也产生了相应的惯性,出现了比例极高的学术造假现象。截止到2020年7月,世界范围内共有23425篇SCI论文被撤稿,其中中国有10303篇,远远高于第二位美国的4125篇,中国论文撤稿已占了世界44%,其中撤稿的原因主要是“纯属雷同”。
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技部也建立了科学期刊“黑名单”机制,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制度构建也日益完善,以诚信为基础的惩罚措施也趋于严厉,并视行为情节给予警告、撤职降级、开除和永久取消准入等行政处罚,让当事人为自己的不端行为付出代价。然而从实际效果上看,单纯的道德约束显然难以发挥震慑效应,若是学术不端的投机行为没有更严厉的惩罚和更严重的后果,则很难从根本上遏制逐利的冲动。
院士申报造假、著作抄袭剽窃、写论文找枪手、发文章挂名搭车、伪造数据或结果……不端行为不断花样翻新。学术不端也好,科研造假也罢,从行为性质上看,除了违反道德其实也违反了法律,比如因造假而获得了科研经费,套取了国家专项资金,跟诈骗行径并没有多大区别。学术造假除了“道德上的不端”,还有“腐败此类的定性”,道德与法律作为治理规范手段的“两驾马车”,只有互相运用才能形成合力,继而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基于此,有专家提出,学术腐败和造假应该纳入刑法。从法治的思维看,用法律手段来为学术“正衣冠”不失为现实选择。
运用法律手段会有明显的效果,很多国家之所以学术不端行为较少,与健全的调查程序和严厉的处罚机制紧密相联系,在具体处罚上会涉及到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等。比如2006年6月,美国佛蒙特大学埃里克·玻尔曼教授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学术不端而被判重罪入狱之人。在2015年,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前生物医学科学家韩裔副教授汉东朴,因在HIV疫苗试验中伪造数据被判入狱57个月并罚款720万美元。当然,除了法律手段的运用,基于法治模式下的工作体系是治理能效的关键。
对于久治未绝的行业乱象,在法治模式下的刑罚运用不失为高性价比方案。面对申报阶段就造假的学术不端,是该让法律手段发挥威力了。(唐 伟)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