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根据中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的"睿易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适合的公司类型)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请注意:" 这是一份通用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睿易教育公司的实际情况、拟修改的条款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详细调整和修改。强烈建议在最终定稿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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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易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睿易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原章程”)进行修改,特制定本修正案。
"第二条" 本修正案是对原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原章程未修改的条款依然有效。
"第二章 修改条款"
"第三条" (示例:修改公司名称)
将原章程第四条“公司名称:睿易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原地址]”修改为:
公司名称:睿易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或变更后的新名称,如:睿易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变更后的新地址]。
("说明:" 如需修改公司名称或地址,需在此处明确列出原条款和修改后条款。)
"第四条" (示例:修改经营范围)
将原章程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相关内容:
宁波睿易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九条,
修订前为“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修订后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四十三条,
增加“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一条,
修改前为“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各股东。”,
修改后为“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修改前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修改后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二条,
修改前为“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修改后为“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一条,
修改前为“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修改后为“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尝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出现重复表决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修改前为“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各股东”,
修改后为“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十八条,
修改前为“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修改后为“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修改前为“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修改后为“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的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修改前“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制作。”,
修改后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起4个月以内编制并披露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修改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修改后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增加“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www.neeq.com或www.neeq.cc)为公司发布公告的指定媒体。”。
宁波睿易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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