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损坏家人未给买 男子“焦急”竟在手机店抢夺

这种情况下,男子在手机店抢夺手机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以下是可能发生的情况和相关建议:
1. "法律后果":男子抢夺手机属于盗窃行为,根据中国法律,他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甚至监禁。
2. "社会影响":这种行为会对他的家庭、朋友以及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个人声誉。
3. "解决建议": - "沟通理解":首先,应该尝试与家人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需求和焦虑,寻求理解和支持。 - "经济规划":如果确实需要购买手机,可以制定一个合理的经济计划,通过节省开支、兼职工作等方式筹集资金。 - "法律途径":如果手机店或他人遭受了损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赔偿损失。
4. "心理支持":如果男子的行为是出于极端的焦虑和压力,可能需要寻求心理咨询或心理支持,帮助他处理情绪和压力。
重要的是,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应该通过合法和合理的途径来解决,而不是采取暴力或违法的行为。

相关内容:

lass="xiangguan" id="content">

手机损坏家人未给买,男子一时没有手机用,焦急难耐竟然以身试法,到手机店乘人不备快速抢夺一部,拔腿就跑,可却逃不过法网。2018年3月23日,安徽省舒城县一审判决被告人章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章某,93年出生,初中文化。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来到舒城县城关镇某中学附近韦某经营的“中国移动舒中专营店”内,佯装要买手机,店内营业员先后取出两部手机(型号:VIVOX9和步步高Y67)给被告人挑选,其均表示不满意,并要求挑选最好的手机,后店员取出进价3240元的“华为”牌P10型号金色手机让其试用,其以试像素为由拿着手机走向门口,趁店员不备拔腿就跑,店员发现后尾后追撵未果,遂报警。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章某在其住处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600元,被害人对其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章某的抢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故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章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方芳 赵婷)

关于作者: 网站小编

码农网专注IT技术教程资源分享平台,学习资源下载网站,58码农网包含计算机技术、网站程序源码下载、编程技术论坛、互联网资源下载等产品服务,提供原创、优质、完整内容的专业码农交流分享平台。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