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写考勤管理制度时,确实需要避开一些常见的“雷区”,以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并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员工不满。以下是需要避开的4个主要雷区:
"雷区一:过度限制休息权和健康保护义务 (Overly Restricting Rest Rights and Health Protection Obligations)"
"表现:"
规定极其严苛的加班时长且极少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工时和加班的规定)。
禁止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如用餐时间、短暂休息)进行必要的休息或处理个人事务。
对员工因病、因事请假设置不合理的障碍,如要求提供过于繁琐或不必要的证明、无限期拖延批准等。
强制要求员工在明显不健康或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且无有效保护措施。
"风险:"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面临劳动监察处罚、员工投诉甚至诉讼。
员工身心健康受损,导致工作效率降低、离职率升高。
企业声誉受损。
"规避要点:"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时、加班、休息休假、病假、事假等规定。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健康安全保障。
"雷区二:缺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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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果某位从事行政的人说综合办工作没有什么技术含量,那便可以判定他(她)在这一行即便不停学习还需要经历至少2年的成长期。
时至今日,虽未取得耀眼的成就,却敢自评自己是不停耕耘者。而我仍然对很多综合办的知识点是陌生的,人事档案调阅/归档、人事代理/派遣等用工模式、拟写制度需要避开的劳动合同法雷区......
有一个道理叫越自大的人,往往越是无知识者。
我们的总LI语重心长的寄语青年人说:
一定要注意加强基础知识的学习,打牢基本功,它和培育创新能力是并行不悖的,所谓树高千尺,营养还在根部啊!基础打牢,将来可以触类旁通,行行都能写出精彩来。
打牢人力/行政基本功,浅尝辄止的方式是完全不够的。
二
拟写考勤管理制度,要避开的主要雷区有四个:
01 迟到、早退罚款
很多企业的《考勤管理制度》都有类似如下的规定:

这是违法的!
根据现行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就是说,如果员工的迟到或早退行为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而直接采用“迟到早退就罚款”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权扣除员工工资。
解决方法:将“迟到/早退”纳入《绩效管理制度》标准中,要求员工“若员工在当月考勤中出现迟到或早退现象,当月的绩效分值不得评为良好以上”,即员工的绩效工资将会直接减少。
02 加班费计算方式问题
工作日加班,很多企业类似规定有:“工作日不得不加班的,每小时20元。”这是错误的!
工作日加班工资,是因人而异的,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03 将值班写成加班
拟定制度时,是值班的尽量不写为加班。两者差别较大:
加班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值班则可以由企业自主规定补助费用。

04 规章制度不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向员工公示才有效并成为法律依据。
通常情况下,有以下五种公示方法:

三
一直有个想法,就是做人力资源的需要考一个律师的证,有这样一个机会对《劳动法》《劳动合同》及劳动相关条例系统学习、掌握。昨天专门约了派驻到公司临时工作的专业律师。
见面之前,我将自己扮成学生身份模样,就像学生请教老师那样真诚。结果当然满载而归。
经验证明,常常以崇拜者定位自己与身边的人相处,结果往往是愉快且有收获的。
该位专业的律师最后的建议是:没有针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律师证,这两个条例从网上下载,深入的学习《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3遍左右,就比较OK,工作完全够用!
我学到了,你呢?
以上,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