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主体:" 上海一家公司。
2. "行为:" 这家公司起诉了共享单车巨头ofo。
3. "案由:" 控告ofo侵权。
4. "索赔金额:" 要求ofo赔偿300万元人民币。
5. "背景/关联:" 这起诉讼与“小黄车”有关,暗示该公司可能对“小黄车”品牌或相关业务拥有权益,而ofo的某些行为被认为侵犯了这些权益。
"完整的事件概述可能是:"
上海一家声称对“小黄车”品牌或其运营拥有某种权利(可能是商标权、使用权、合同权利等)的公司,认为ofo共享单车的某些行为(例如,未经授权使用“小黄车”品牌、不正当竞争等)侵犯了其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要求ofo支付300万元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
这只是一个基于有限信息的概述。
具体的侵权性质(是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还是其他)、上海公司的具体身份(是原始品牌方、投资人还是其他)、ofo的具体侵权行为以及案件的后续进展(如是否受理、是否和解等)都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才能了解。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细节,建议查找相关的新闻报道或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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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7月31日,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数人科技诉称,其就“小黄车”文字商标进行了商标注册,且这些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而未经其许可,拜克洛克公司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数人科技指出,拜克洛克公司在多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并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属于主观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区分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而“ofo小黄车”商标与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
工商信息显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2日,法定代表人是WANG ZHENG,注册资本350万港元,DOLPHIN INVESTMENT GROUP HONGKONG LIMITED 持有其100%的股份。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软件制作及应用服务;计算机网络、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自有研发产品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及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企业管理及信息咨询。
数人科技曾在2014年推出过一款名为拉拉拼车的拼车软件,软件介绍称,“是一款基于地理位置的拼车移动社交产品。您可以看到身边的人去哪里,有趣的是也许你们目的地相同,通过搜索,筛选,聊天,参加,打破尴尬与陌生怀疑,更加自然地社交,更加绿色地出行。”
数人科技认为,拜克洛克公司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拜克洛克公司。当数人科技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对拜克洛克公司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或者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数人科技之间的联系,失去“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发现,2015年12月14日,数人科技在App Store 上线了一款名为小黄车的软件,介绍称,“小黄车,您的修车神器。客源滚滚,找到身边急需修车的客户;车主信任,快速诊断车辆问题并转化;无忧服务,装上应用维修付款都不愁。此为检测维修师傅端,车主客户端请关注‘小黄车’微信公众号。”此后,该软件分别在2015年12月25日、2017年5月31日、2017年7月28日进行过三次更新。
原告方数人科技认为,其寄予“小黄车”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将受到抑制,其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因此,数人科技请求法院判定拜克洛克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拜克洛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相关支出。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