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论见:诈骗罪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故意认定难点及辩护策略

这是一份关于诈骗罪中“故意”认定难点及辩护策略的专业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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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论见:诈骗罪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故意认定难点及辩护策略"
"引言"
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构成诈骗罪客观行为方式的核心要素,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认识,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决定刑罚轻重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中“故意”(特别是针对“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一行为方式的故意)的认定,往往面临诸多难点,也给辩护工作带来了挑战。
"一、 诈骗罪“故意”认定的核心要素"
诈骗罪的“故意”包含两个层面:
1. "对行为性质的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2. "对结果(非法占有)的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且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财产非法流入自己或第三人手中的结果发生。
这两个层面的故意相互交织,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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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认定中,犯罪嫌疑人主要面临“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难题,辩护可从否定主观故意、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缺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等角度切入,重点围绕“证据链完整性”“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的因果关系”展开抗辩。


分析

一、司法认定难点

1. 主观目的依赖客观推定
根据《刑法》第266条及司法解释,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该主观要件需通过客观行为间接推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司法机关通常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o 资金用途:若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挥霍或逃避返还,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o 履约能力与意愿:无实际履约能力或虚构履约保障(如虚假担保)、事后逃避联系,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o 欺骗手段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需证明被害人处分财产系因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直接导致。

2.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模糊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o 民事欺诈以“促成交易”为目的(如夸大商品性能),行为人具备履约基础;

o 刑事诈骗以“非法占有”为核心,行为人无履约意愿或能力。实务中,若交易存在部分履约、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可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3. 共同犯罪中“明知”的证明难题
对帮助转移资金、提供技术支持等行为,需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例如:

o 异常高额报酬、操作隐蔽性(如删除聊天记录)可佐证“明知”;

o 若行为人仅按指令操作且无证据显示其知悉诈骗链条,可能否定主观故意。

二、常见辩护方向

1.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o 存在真实交易基础:提供合同、货物交付记录等证明交易真实性。

o 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举证资金流向合法用途(如支付供应商货款)。

o 积极还款意愿:提供催款沟通记录、部分还款凭证等228。

2. 切断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

o 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例如被害人明知风险仍自愿投资。

o 损失系其他因素导致:如市场风险、第三方介入。

3. 质疑证据链完整性

o 缺乏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或同案犯指认,无客观证据印证126。

o 电子数据取证瑕疵:如聊天记录未提取原始载体、资金流水未完整调取。

4. 主张民事法律关系

o 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如民间借贷纠纷中虽有夸大还款能力,但不构成诈骗。

o 争议属于合同违约:行为人未虚构关键事实,仅因经营不善无法履约。

三、实务建议

1. 证据审查重点

o 资金流向:追踪涉案资金是否用于个人挥霍或与宣称用途相符116。

o 通讯记录:分析聊天内容是否包含虚构事实的明确指令。

o 履约能力证据:核查行为人在案发时的资产状况、业务资质2346。

2. 程序合法性抗辩

o 若电子数据未依法提取或存在篡改可能,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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