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故意隐瞒事实和虚假陈述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被允许的,并且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和适用的法律。
例如:
1. "商业活动/合同签订":在商业谈判或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金融领域":在股票发行、基金募集或贷款申请中提供虚假信息,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甚至刑事责任(如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罪)。
3. "诉讼/仲裁":在法庭或仲裁庭上提供虚假证据或作伪证,不仅可能导致己方败诉,还可能面临伪证罪的法律制裁。
4. "政府招标/申请":在申请政府项目、补贴或许可证时提供虚假信息,属于骗取国家财产或资格,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5. "个人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保险理赔、求职、甚至日常社交中,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也可能导致不诚信的后果,轻则失去信任,重则触犯法律。
"“罚的就是你!”" 这句话虽然有些绝对和口语化,但强调了"后果的必然性"。无论是法律的制裁(罚款、赔偿、吊销执照、刑事处罚等)、行业的惩戒(列入黑名单、失去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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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原本是一件简单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捷浩公司为被告广州市铂科公司装修,
被告支付装修款即可,
却因被告no zuo no die,
除了要支付装修款,
还收到了法院的一张50000元“罚单”!
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捷浩公司为铂科公司装修无尘车间,
完工后,铂科公司找来检测检测机构车间质量,结果显示合格,
铂科公司据此领取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但是铂科公司经捷浩公司多次催促,却不肯进行工程验收,
亦不肯支付装修款,
捷浩公司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铂科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经多次询问,铂科公司坚持表示:工程未验收且涉案车间检验不达标,所以才不肯付款。
真相如何?看法官如何放大招!

铂科公司坚决否认车间质量经检测,不仅与捷浩公司主张不一致,其陈述也存在着种种疑点。
为还原真相,法院依职权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
调查结果显示,铂科公司曾于2017年8月21日委托广东中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车间进行了检测,该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在静态条件下,洁净走廊、灌装间、静置间、消毒、储瓶的温度、相对湿度、换气次数、静压差、平均噪声、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符合《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中十万级要求;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报告。
简而言之:车间经检测,符合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要求。

明明经过检测验收,
却坚决不承认!
以为奈我何?
请看——

白云法院认为:在铂科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罔顾客观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开展,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支出,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并作出决定:罚款50000元。

收到决定书后,铂科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复议,认为其没有伪造、毁灭证据,虽然其辩称的工程尚未验收且涉案车间检验不达标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也只是虚假陈述,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不同,罚款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铂科公司已领取与涉案装修工程有关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其知道涉案装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及检测合格的重要事实且应当持有竣工验收及检测的证据,但其仍作出工程未验收及检验不达标的虚假陈述且隐匿前述证据不予提交,铂科公司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阻碍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构成以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维持白云法院对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的案件当事人予以50000元罚款的决定。

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真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当事人如果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故意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事实,就会误导法庭,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的轨道。人民法院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证实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相关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从而严重的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
在此特别提醒诉讼参与人,诚信是立人之本,在接受法庭调查或作陈述时,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