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解析,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裁判观点及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开可查的案例信息,人民法院案例库(特别是其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部分)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审理中,形成了以下一些重要的裁判观点和倾向:
1. "高度重视关联性,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 案例库案例强调,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不仅要惩处实施诈骗的核心人员,还要追究为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物流转运、人员招募培训等帮助的“黑灰产业”人员。 体现了“斩链条、端源头、打窝点”的打击策略,注重对各环节犯罪行为的整体打击和惩处。
2. "明确帮助行为的认定标准,扩大打击范围:" 针对为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如提供“跑分”平台、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提供技术支持(如改号软件、短信群发器)等,案例库通过具体案例明确了这些行为的犯罪性质(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简称“帮信罪”)。 强调即使帮助者本人未直接参与诈骗,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或便利,情节严重的,也应以帮信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黑灰产业”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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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s="xiangguan" id="content">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


朱某某等人诈骗案

【裁判要旨】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应当通过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或查封状态、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比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基本案情】2019年3月起,苏某魁(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蒂市电力大厦18楼的宏某国际内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招募了被告人朱某某、董某、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莫某某、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孙某、易某、徐某某、范某某、寿某某、李某兵、李某甲、任某、马某、张某甲、汪某某、张某乙、卢某某、李某乙、杨某乙、梁某、罗某某、刘某、陈某某等人到其下设的各部门担任主管、小组长、组员,利用Blued、微信等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充值投注并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宏某国际下设人事部、行政财务部、推广部、客服部(后台)。其中,人事部负责招募成员,为成员办理签证、购买机票等事宜。人事部包括主管、小组长、组员,小组长负责管理组员、面试招聘对象等;组员负责通过社交软件、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招募成员。该部成员领取底薪,并根据招募业绩进行奖惩。行政财务部负责宏某国际的行政和财务。行政财务主管负责该部的日常管理,办理机票签证、日常开支等费用结算、报销等事宜;组员负责接机、安排住宿等事宜。该部成员领取底薪。推广部负责实施诈骗,其下设A、B(后被撤销)、C、D组,各组成员包括主管、多名小组长和组员。主管负责组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协调组员生活、提拔小组长、分发工资、指导大额充值提现等,领取的工资是底薪加补助;小组长负责培训组员,监督、指导组员与客户聊天实施诈骗活动,领取的工资是底薪加小组诈骗业绩提成;组员负责寻找发展客户实施诈骗,领取的工资是底薪加诈骗业绩提成,具体诈骗步骤为:第一步按诈骗话术范本和培训要求,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即虚拟身份;第二步使用诈骗手机采取虚拟定位方式,通过Blued、微信等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以恋爱、挣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感情和信任;第三步向被害人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其进入平台充值投注,平台通过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少量赚钱并提现获利,从而引诱被害人继续充值;第四步以升级会员、充值送分等活动,或以账户被冻结,需要充值刷流水解冻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不断充值。客服部与推广部配合,负责通过购买的某洽公司企业客服ID号(142016、145355)与被害人对话,向被害人提供充值所需的银行账户,确认充值数额,在被害人大额提现时以信息错误、账户冻结等虚假理由,拒绝提现。被害人充值的资金全部进入宏某国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并被迅速层层转移。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刑终482号刑事裁定


对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以诈骗罪共犯论处的情形


杨某石诈骗案

【裁判要旨】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实施精准诈骗提供了条件,进而形成上游非法收集、中游代理商转手倒卖、下游诈骗犯罪非法利用的黑灰产业链。对此,应当坚持全链条惩治,切实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的惩治力度。
2.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向其提供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综合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手段、获利情况等情节,妥当作出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主观明知程度较高,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下游电信网络诈骗发挥作用较大,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余元。2020年2月25日,李某冬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石开始直接向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查,2020年2月25日至案发,境外王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老钱”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杨某石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441起,累计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188万余元。

审理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云3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



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主犯诈骗数额的认定


王某洪诈骗案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诈骗集团的主犯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此处的“参与期间”,应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计算,“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等事实。本案共查实六名被害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但其中有两名被害人于2019年9月被骗,而王某洪2019年10月才第一次偷渡缅甸参加诈骗集团,故该两笔诈骗数额应排除在王某洪的诈骗数额之外。

【基本案情】2019年八九月起,杨某强、桑某(二人均在逃)等人在缅甸佤邦勐平、勐能等处成立“鼎盛娱乐”“卓越”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成员众多、结构清晰、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虚拟投资、投注平台等对我国境内不特定人群实施“杀猪盘”类诈骗及“刷单”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往往采用“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通过虚假身份包装、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再诱导被害人在该犯罪集团设置并可后台控制数据的“澳汇”等投资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财物。2019年10月和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洪先后两次偷渡到缅甸佤邦勐平加入上述诈骗集团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分别于2020年初、2021年9月回国。王某洪在诈骗窝点化名“王叔”,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具体包括后勤、考勤、财务管理、诈骗资金汇集、赃款变现、资金拨付及工资发放等工作。王某洪自述其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目前,已查实该诈骗集团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共骗取被害人曾某、李某某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21855元。此外,被告人王某洪还介绍黄某(另案处理)偷渡至缅甸加入上述诈骗集团,为谌某(另案处理)组织安排其他六人偷渡到缅甸参加上述诈骗集团提供偷渡资金。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川18刑终42号刑事裁定


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处理


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裁判要旨】1.“蛇头”团伙以“高薪”为由,通过熟人介绍、软件聊天等方式,拉拢、诱骗、组织他人非法偷渡至境外诈骗犯罪窝点。诈骗犯罪集团接手后,采用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偷渡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境内外“蛇头”团伙源源不断输送“新鲜血液”,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团伙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对此,应当切实加大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关联犯罪的惩治力度,斩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力供应链”。
2.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应当综合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违法所得、前科情况等情节妥当定罪量刑。对于曾因妨害国(边)境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属于“屡教不改”,依法不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潘某杰以缅甸有“高薪”工作机会为由,邀约同村村民潘某旭、潘某德、张某阳(均已判刑)等人去缅甸非法务工。三人同意后,潘某杰便与“对方公司”人员商定路线、交通、住宿、接头等事宜。同年3月,“对方公司”人员陆续向潘某杰转款共计约人民币1.5万元,由潘某杰负责安排出境人员行程。之后,潘某杰带领潘某旭等三人从江西省湖口县出发,到达云南省芒市。“对方公司”人员在芒市与潘某杰接头,后带领四人偷渡至缅甸,送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在犯罪窝点期间,潘某杰等四人均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胁迫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7月,四人交付赎金后得以脱身,其中潘某杰本人交付人民币15万元赎金。之后,潘某旭等三人立即回国,潘某杰滞留在缅甸,后于2023年4月从缅甸果敢清水河口岸入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理法院: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3)赣0429刑初40号 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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